一次性支付后 子女是否还能要求增加抚养费? 作者:贾佳 发布时间:2023-03-03 08:40:59
1 王某之父与杨某原系夫妻, 双方于2017年9月生育王某。 2019年2月, 王某之父与杨某 因感情不和调解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 由王某之父抚养王某, 杨某一次性支付 王某的抚养费30000元。 2023年2月, 王某之父以王某的名义 向清丰县人民法院 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 要求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直至王某年满18周岁止, 王某之父作为王某的 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2 承办法官李法官接收案件后, 第一时间与王某之父、杨某 进行了联系, 杨某电话中表示 其坚决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之父与杨某的离婚协议中 已经对于王某的抚养费作出了处理, 且该协议生效后 杨某已经履行了全部的 支付抚养费义务, 故王某现提出 增加抚养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之父表示: 因其父母年事已高 且身体状况不佳 无法帮忙照顾王某, 为照顾王某 其无法外出打工 生活艰辛, 现王某已经在幼儿园入学 且即将上小学, 各种花费日益增加, 原离婚调解协议中 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过低, 已经不能满足王某的合理需求, 无奈之下 才起诉要求增加王某的抚养费。 3 组织双方调解时, 李法官从多重角度进行了分析, 离婚后, 杨某虽然不直接抚养王某, 但于情于理于法 其对于王某仍有 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协议中的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仅是一种支付方式, 实际还是按月消耗费用的, 并不能将一次性给付 理解成王某丧失了 在必要时增加抚养费的权利。 王某之父与杨某 协议离婚尚在4年之前, 现王某已在幼儿园入学 且即将上小学, 原约定的抚养费 明显不足以维持王某的生活和学习, 虽然对于抚养费 已有约定且已经支付, 但并不妨碍 王某在必要时提出 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请求。 经过李法官的耐心解释, 双方最终就抚养费 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自2023年3月起 杨某每月支付王某 增加的抚养费200元 直至王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至此, 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4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 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 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 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 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 向父母任何一方 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 合理要求。” 离婚后, 父母对于子女 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 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 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 向父母任何一方 提出超过协议 或判决原定数额的 合理要求。 责任编辑:贾佳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