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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支付后 子女是否还能要求增加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3-03-03 08:40:59


1

王某之父与杨某原系夫妻,

双方于2017年9月生育王某。

2019年2月,

王某之父与杨某

因感情不和调解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

由王某之父抚养王某,

杨某一次性支付

王某的抚养费30000元。

2023年2月,

王某之父以王某的名义

向清丰县人民法院

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

要求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直至王某年满18周岁止,

王某之父作为王某的

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2

承办法官李法官接收案件后,

第一时间与王某之父、杨某

进行了联系,

杨某电话中表示

其坚决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之父与杨某的离婚协议中

已经对于王某的抚养费作出了处理,

且该协议生效后

杨某已经履行了全部的

支付抚养费义务,

故王某现提出

增加抚养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之父表示:

因其父母年事已高

且身体状况不佳

无法帮忙照顾王某,

为照顾王某

其无法外出打工

生活艰辛,

现王某已经在幼儿园入学

且即将上小学,

各种花费日益增加,

原离婚调解协议中

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过低,

已经不能满足王某的合理需求,

无奈之下

才起诉要求增加王某的抚养费。

3

组织双方调解时,

李法官从多重角度进行了分析,

离婚后,

杨某虽然不直接抚养王某,

但于情于理于法

其对于王某仍有

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协议中的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仅是一种支付方式,

实际还是按月消耗费用的,

并不能将一次性给付

理解成王某丧失了

在必要时增加抚养费的权利。

王某之父与杨某

协议离婚尚在4年之前,

现王某已在幼儿园入学

且即将上小学,

原约定的抚养费

明显不足以维持王某的生活和学习,

虽然对于抚养费

已有约定且已经支付,

但并不妨碍

王某在必要时提出

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请求。

经过李法官的耐心解释,

双方最终就抚养费

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自2023年3月起

杨某每月支付王某

增加的抚养费200元

直至王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至此,

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4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

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

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

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

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

向父母任何一方

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

合理要求。”

离婚后,

父母对于子女

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

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

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

向父母任何一方

提出超过协议

或判决原定数额的

合理要求。

责任编辑:贾佳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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