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伤获得赔偿后, 后续治疗费用还能主张么? 作者:李艳艳 发布时间:2023-03-15 08:29:40
被告陈某驾驶重型货车过程中, 由于采取措施不当 导致车上货物砸向车身, 造成乘车人原告张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 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在此次事故中, 陈某负全部责任, 张某无责任。 案涉车辆登记在 被告某运输公司名下, 案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 投保了驾乘险和 意外伤害医疗险,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 经原告起诉, 三被告已按照各自责任 对原告张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三被告赔偿张某损失后, 为了取出体内遗留物等, 原告张某又住院11天 进行手术等治疗。 出院后, 原告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三被告支付医疗费、 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各项损失共计13175.57元。 原告与被告陈某与某运输公司均认为 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赔偿限额已使用完毕, 无法进行再次赔偿。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 应当依法获得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 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被告陈某和被告运输公司 也同意在责任限额内 对原告张某二次手术费用 进行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 因在首次赔偿时已达赔偿限额, 不再承担责任。 故法院判决被告陈某 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 共计13175.57元, 被告运输公司 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遭受人身损害后, 若受害人在首次主张 人身损害损失时 未对后续治疗费予以主张, 在侵权人赔偿已主张的损失之后, 对于受害人为治疗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 而进行的二次手术等后续治疗费用, 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艳艳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