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出保单后,幼儿园懵了…… 作者:李晓丹 发布时间:2023-03-24 15:25:29
1 5岁的刘某在清丰县某幼儿园上学, 2022年9月8日, 刘某在上课玩滑梯时, 因幼儿园滑梯缺陷, 致使原告从滑梯摔到地上受伤, 被送往清丰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为: 右侧尺桡骨骨折; 后经鉴定原告护理期为60天, 营养期为90天。 原告监护人与幼儿园 由于赔偿金额协商不一致, 诉至清丰县法院。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 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侵权责任。”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条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的损害推定 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过错之间 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事发时 原告五周岁,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且幼儿园未提供证据证明 对本案事故的发生 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故推定 幼儿园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 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幼儿园称, 其为在园学生投保了 1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应由相应的保险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 拿出保单后发现, 该意外伤害险保单上显示的投保人 为原告刘某的监护人, 保费也是刘某的监护人所出, 投保时幼儿园只是作为“中介”, 而并非投保方, 因此与保险公司成立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相对方 为原告刘某的监护人, 并非幼儿园, 幼儿园混淆了 通过幼儿园投保与 幼儿园作为投保人为学生投保 之间的区别。 而幼儿园作为投保人 为学生投保的校方责任险中 没有原告刘某的名字, 原因为上一年保险到期后, 幼儿园未及时续保, 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 经清丰县法院调解后, 被告幼儿园自愿赔偿 原告刘某15000元, 并当场履行完毕。 在此提醒,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校期间暂时脱离监护人的 监护范围, 且其自身自我保护能力较弱, 因此学校要加强学生在校期间的 安全保障, 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同时,幼儿园方应该 对保险问题做足“功课”, 充分了解投保人是否是学校, 为在校学生投保合适的险种, 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本案事故。 责任编辑:李晓丹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