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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出保单后,幼儿园懵了……

  发布时间:2023-03-24 15:25:29


1

5岁的刘某在清丰县某幼儿园上学,

2022年9月8日,

刘某在上课玩滑梯时,

因幼儿园滑梯缺陷,

致使原告从滑梯摔到地上受伤,

被送往清丰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为:

右侧尺桡骨骨折;

后经鉴定原告护理期为60天,

营养期为90天。

原告监护人与幼儿园

由于赔偿金额协商不一致,

诉至清丰县法院。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

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侵权责任。”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条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的损害推定

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过错之间

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事发时

原告五周岁,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且幼儿园未提供证据证明

对本案事故的发生

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故推定

幼儿园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

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幼儿园称,

其为在园学生投保了

1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应由相应的保险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

拿出保单后发现,

该意外伤害险保单上显示的投保人

为原告刘某的监护人,

保费也是刘某的监护人所出,

投保时幼儿园只是作为“中介”,

而并非投保方,

因此与保险公司成立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相对方

为原告刘某的监护人,

并非幼儿园,

幼儿园混淆了

通过幼儿园投保与

幼儿园作为投保人为学生投保

之间的区别。

而幼儿园作为投保人

为学生投保的校方责任险中

没有原告刘某的名字,

原因为上一年保险到期后,

幼儿园未及时续保,

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

经清丰县法院调解后,

被告幼儿园自愿赔偿

原告刘某15000元,

并当场履行完毕。

在此提醒,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校期间暂时脱离监护人的

监护范围,

且其自身自我保护能力较弱,

因此学校要加强学生在校期间的

安全保障,

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同时,幼儿园方应该

对保险问题做足“功课”,

充分了解投保人是否是学校,

为在校学生投保合适的险种,

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本案事故。

责任编辑:李晓丹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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