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居然是“大灰狼” 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 作者:闫功丽 发布时间:2023-04-13 08:51:23
1 近日, 清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审理了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申请人甲某是被监护人乙某的姑姑, 被申请人丁某是被监护人乙某的父亲。 乙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又系未成年人。 因丁某对被监护人乙某 实施性侵行为, 严重侵害了乙某的身心健康。 且乙某的母亲 患有精神疾病, 下落不明, 其哥哥也系未成年人, 其祖父母已去世, 经家庭商议后 决定由申请人甲某担任其监护人, 且村委会同意 由乙某的姑姑甲某担任其监护人。 甲某请求依法撤销丁某 作为乙某的监护人资格, 并申请成为乙某的监护人。 2 清丰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申请人丁某作为 其未成年女儿乙某的父亲, 负有对被监护人乙某抚养、 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 被申请人丁某 因涉嫌强奸乙某, 已被羁押, 同时, 被申请人丁某所涉嫌的犯罪类型 及犯罪对象所引发的社会负面评价 无疑已严重损害了 被监护人乙某的身心健康, 被申请人丁某 目前已无法履行 对被监护人乙某的监护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 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 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但是须经未成年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 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 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 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之规定, 故判决 撤销丁某的监护人的资格, 指定甲某为乙某的监护人。 3 监护 是指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进行监督和保护的 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 称为监护人; 被监督、保护的人, 称为被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应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如果监护人没有履行 或不能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 则监护资格将会被撤销。 责任编辑:闫功丽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