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监护人居然是“大灰狼” 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

  发布时间:2023-04-13 08:51:23


    1

近日,

清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审理了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申请人甲某是被监护人乙某的姑姑,

被申请人丁某是被监护人乙某的父亲。

乙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又系未成年人。

因丁某对被监护人乙某

实施性侵行为,

严重侵害了乙某的身心健康。

且乙某的母亲

患有精神疾病,

下落不明,

其哥哥也系未成年人,

其祖父母已去世,

经家庭商议后

决定由申请人甲某担任其监护人,

且村委会同意

由乙某的姑姑甲某担任其监护人。

甲某请求依法撤销丁某

作为乙某的监护人资格,

并申请成为乙某的监护人。

    2

清丰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申请人丁某作为

其未成年女儿乙某的父亲,

负有对被监护人乙某抚养、

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

被申请人丁某

因涉嫌强奸乙某,

已被羁押,

同时,

被申请人丁某所涉嫌的犯罪类型

及犯罪对象所引发的社会负面评价

无疑已严重损害了

被监护人乙某的身心健康,

被申请人丁某

目前已无法履行

对被监护人乙某的监护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

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

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但是须经未成年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

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

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

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之规定,

故判决

撤销丁某的监护人的资格,

指定甲某为乙某的监护人。

    3

监护

是指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进行监督和保护的

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

称为监护人;

被监督、保护的人,

称为被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应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如果监护人没有履行

或不能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

则监护资格将会被撤销。

责任编辑:闫功丽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536558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