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法院六塔人民法庭调解结案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晁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S214省道自南向北行驶,与同向行驶驾驶二轮电动车的任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任某受伤。事故经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 被告晁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后经司法鉴定,任某构成二级伤残1处、十级伤残1处,且需长期、完全护理。鉴定意见书出具后不久任某死亡,任某家属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57893.28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划分均无异议,同意对任某的伤残情况进行赔偿,但对于交通事故与任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予以否认,认为任某的死亡距事故发生已有较长时间,且在伤情鉴定时任某尚健在,无法证明任某的死亡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针对被告的异议,原告申请进行第二次司法鉴定,请求对任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参与程度进行司法鉴定。承办法官姜相恩考虑到此类司法鉴定耗时较长,原告方既不能及时获得赔偿,又可能将来承担因鉴定未果造成多支出鉴定费的情况,庭审后姜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最终一致同意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85000元。
该案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快捷高效地化解了纠纷。清丰县法院六塔人民法庭将持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人民群众幸福感、满意度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多措并举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减少当事人诉累,真正做到为民解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