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夫债一定妻偿?那可不一定

  发布时间:2023-05-17 15:15:44


    在日常生活中,

不乏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

向别人借款的情况,

若该借款一方无履行能力,

对于其所借款项债权人

一定能要求其配偶偿还么?

那可不一定。

    近日,

清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9年至2021年,

被告丈夫魏某

陆续向原告借款计37000元,

一直未予偿还,

后魏某因车祸去世,

原告为实现自己的债权

以该债务系夫妇共同债务为由

将魏某妻子起诉至法院,

要求其偿还魏某的借款。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借条和欠条上

均只有魏某一人签名,

并没有被告签名,

被告对魏某的借款并不知情,

亦不知道借款去向,

故该借款不属于

夫妻共同签名合意举债的情形;

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

证明魏某的借款

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

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

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故对该笔债务

无法认定系被告与魏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

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

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夫债不一定妻偿,

同理,

妻债也不一定夫偿。

借款人出借款项给夫妻一方,

若该借款一方无法履行,

债权人能否向其配偶主张还款应区分情况处理,

应视该笔借款是否用于

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定。

若债权人在向夫妻一方出借款项时,

想在该借款一方不履行还款义务时,

能以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

向其配偶主张权利的,

应注意留存证明该债务

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或者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以避免诉讼时因举证不能

导致败诉的风险,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艳艳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536075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