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债一定妻偿?那可不一定 作者:李艳艳 发布时间:2023-05-17 15:15:44
在日常生活中, 不乏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 向别人借款的情况, 若该借款一方无履行能力, 对于其所借款项债权人 一定能要求其配偶偿还么? 那可不一定。 近日, 清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9年至2021年, 被告丈夫魏某 陆续向原告借款计37000元, 一直未予偿还, 后魏某因车祸去世, 原告为实现自己的债权 以该债务系夫妇共同债务为由 将魏某妻子起诉至法院, 要求其偿还魏某的借款。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借条和欠条上 均只有魏某一人签名, 并没有被告签名, 被告对魏某的借款并不知情, 亦不知道借款去向, 故该借款不属于 夫妻共同签名合意举债的情形; 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 证明魏某的借款 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 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 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故对该笔债务 无法认定系被告与魏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 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 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夫债不一定妻偿, 同理, 妻债也不一定夫偿。 借款人出借款项给夫妻一方, 若该借款一方无法履行, 债权人能否向其配偶主张还款应区分情况处理, 应视该笔借款是否用于 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定。 若债权人在向夫妻一方出借款项时, 想在该借款一方不履行还款义务时, 能以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 向其配偶主张权利的, 应注意留存证明该债务 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或者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以避免诉讼时因举证不能 导致败诉的风险,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艳艳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