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否可以兼得? 作者:郭国田 张贝贝 发布时间:2023-06-28 08:33:28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2日 贾某因生意周转向孙某借款150000元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 借款月利率2% 如贾某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 应当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当日,孙某依约给付了相应款项 后贾某未能按期还款 孙某多次催收未果 故诉至清丰县法院 要求贾某偿还借款150000元 并承担逾期利息12000元 同时请求贾某承担违约金15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涉及民间借贷中同时主张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处理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是 民间借贷约定利息的法定上限 本案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超出该限度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也超过此上限 为此应按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时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持 法官裁判判决贾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 并以合同成立时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为标准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法官说法 为规避高利贷 在民间借贷的逾期还款责任中 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 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 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 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 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也可以一并主张 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 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 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 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 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也可以一并主张 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郭国田 张贝贝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