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清丰县供电局工伤损害赔偿一案中,从情理出发,注重法理的价值,以“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姿态,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心悦诚服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刘某系被告清丰县供电局所属供电管理所的一名职工,1999年10月,在进行线路施工操作中不慎被高压电击伤,致使双上肢被严重烧伤,经治疗无效被迫高位截肢。清丰县供电局于2000年花费18万元为其装配了假肢,但由于使用寿命及技术方面的原因,该假肢于2004年因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给原告刘振民的日常生活带来的不便,双方为安装假肢引起纠纷,刘某一直诉状将清丰县供电局告上法院。
在审理此案中,承办法官从双方利益出发,建议对假肢进行维修,经过大量的说服工作,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清丰县供电局出资到地处北京的假肢装配中心对假肢进行维修,但由于经维修假肢仍难以发挥应有功能,原告刘某坚持让被告清丰县供电局为其装配新的假肢,而清丰县供电局则认为囿于目前的技术水平,即使安装新的假肢也难以从根本上改善原告刘振民的生活质量,因此,不同意以高昂的代价再为其安装假肢,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剧。
针对上述情况,主审法官从情理出发,向被告清丰县供电局讲明了为原告安装假肢以提高其生活质量,从情理上讲是人道主义的要求,从法律上讲是该局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后该局领导表示愿意配合工作,最大限度履行法定义务,但同时表示一次性支付安装假肢费用尚有困难,请求法官多做原告的工作,让其体谅供电局的困难。于是,主审法官冒着酷暑到原告家中,将上述情况讲明,分析了以前所装配假肢虽支付了巨额费用,但却难以从根本上改善其生活质量的情况,并提出了根据当前国产普及型假肢的价格,由清丰县供电局逐月给予其经济补助的方案,但遭到了原告及其家人的极力反对,调解工作又陷入困境。
主审法官对此并未气馁,多次不厌其烦地与原告及其家属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从以前安装价值18万元的假肢并未为其带来实惠的事实,讲明了道理,并将被告清丰县供电局在经营较为困难的条件下,愿意一次性地拿出4万多元用于其生活困难补助,自2009年8月份起,随工资逐月发放补助金800元的态度时,原告刘某及其家属同意调解并在协议上签名。随后,主审法官顾不得休息,又随即赶到清丰县供电局,向该局负责该纠纷处理的负责同志进行了反馈,该负责同志也在调解协议上心悦诚服地签名捺印。当主审法官看着双方当事人签名捺印后,心中也充满了喜悦,这种喜悦来源于自己的辛勤劳动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更是我院“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结出的一个硕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