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谁赔偿? 发布时间:2023-07-14 09:49:12
1 2022年09月, 环卫工人王某 驾驶三轮电动车起步进入道路时, 与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 致唐某及乘坐人刘某受伤, 该事故认定被告王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王某系某环境服务公司职工, 唐某、刘某要求环境服务公司承担责任, 但环境服务公司认为发生事故时 王某没有从事清洁工作, 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 唐某、刘某将王某及环境服务公司 诉至法院。 2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事故发生时间系王某的工作时间, 王某系执行职务行为, 且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不属于重大过失, 故对原告刘某、唐某的合理损失, 应由环境服务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因执行工作任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在此事故中, 王某负同等责任, 不应认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因此, 由其所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若王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或者主要责任,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 可向王某进行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