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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谁赔偿?

发布时间:2023-07-14 09:49:12


1

2022年09月,

环卫工人王某

驾驶三轮电动车起步进入道路时,

与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

致唐某及乘坐人刘某受伤,

该事故认定被告王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王某系某环境服务公司职工,

唐某、刘某要求环境服务公司承担责任,

但环境服务公司认为发生事故时

王某没有从事清洁工作,

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

唐某、刘某将王某及环境服务公司

诉至法院。

2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事故发生时间系王某的工作时间,

王某系执行职务行为,

且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不属于重大过失,

故对原告刘某、唐某的合理损失,

应由环境服务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因执行工作任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在此事故中,

王某负同等责任,

不应认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因此,

由其所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若王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或者主要责任,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

可向王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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