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清法〔2020〕14号
清丰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清丰县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送达实施方案》的通 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清丰县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送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
清丰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1日
清丰县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送达实施方案
为保障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送达及时、有效、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送达实施方案如下。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按照被告的数量和各个被告对应的送达地址数目准备相应份数的应诉材料,第一次送达的应诉材料应包括: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
第二条、诉讼保全相关文书的送达应当在保全措实施完毕后立即送达;判决书、调解书及裁定书应当在文书印刷盖章完毕后立即送达。
第三条、送达期间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必要的答辩期及举证期限。传票应当提前三天送达当事人。公告期间应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条、材料准备完毕后,向原告了解被告送达地址的具体状态,做好笔录。送达方式按照有利于让受送达人收取诉讼文书知悉诉讼情况,有利于提高送达效率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六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七条、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八条、受送达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前,可以直接送达、电话通知受送达人到法院或指定场所领取,也可以在联系受送达人后采用邮寄方式送达。
第九条、受送达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后,法院可以根据其确认的送达地址、选择的送达方式和案件实际情况决定采用适当的送达方式。
第十条、受送达人现场拒绝签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或者签收送达地址确认书后不按法院指定的时间填写交还或寄回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或《送达回证》备注中注明情况,推定以向其最后一次有效送达的地址,或者自然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其确认的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特别提醒:需要有躲避、规避送达的证据),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本案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第十二条、上述送达地址仍不能确定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向受送达人注册登记地址送达无果的情况下,如案卷中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地址的,也应当进行送达。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的身份证地址必须送达,案卷中无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的,应通知原告提交,原告提交不了的,则到工商局等部门调取。
第十三条、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情况下,签收人应为当事人本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属以及当事人授权的其他代收人,否则送达即为无效送达。
第十四条、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必须为两名工作人员进行。
二、电子电话送达
第十五条、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
第十六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第十七条、受送达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电话通知当事人来院领取的,与当事人约定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告知如下事项:来院领取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如受送达人为自然人,本人前来领取的,应携带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亲属或朋友来院领取的,应携带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代收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或结婚证、户口簿等亲属证明类材料;如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代理人前来收取的,应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代收人还应持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核实收件人的身份,告知代收人签收法律文书后未转交当事人本人的法律后果,如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来院领取的,还应要求其填写《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二十条、受送达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送达通知类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微信号、手机号码,采用传真诉讼文书、发送电子邮件、编辑发送短信、微信或打电话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的主要通知内容等方式送达。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第二十一条、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第二十二条、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采用电话送达的,由送达人将拨打接听的电话号码、拨打时间和通话主要内容等记载在送达回证上即可。具备录音功能的电话,可以对通话进行录音。
第二十四条、以电子送达方式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采用电子送达和电话送达后,受送达人来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原件的,应当以电子送达和电话送达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第二十六条、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
第二十七条、没有电话号码或电话无法接通,做好工作日志附卷存卷备查,转入下一步进行邮寄送达。
三、邮寄送达
第二十八条、按照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或推定的送达地址邮寄诉讼文书的,应当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第二十九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邮寄送达的时间需要根据情况预留时间,除留足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外,对于本市地址的,一般预留3天左右时间,本市以外的地址,一般预留5天左右时间,本省以外地址,一般预留15天左右时间。应将邮单寄件人联(第三联)撕下留底并归档。邮寄后按照正常时间推算可能签收或退回的但实际并未有回单或退件拿回的,应及时在系统内跟踪邮单投递情况,可登录中国邮政官网等方式查询,如查询显示已签收的,对应的邮单签收信息还需打印出来存卷备查。
第三十一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第三十二条、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如因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地址不详、无电话联系、拒收等原因退件的,则转入直接送达。若受送达人在濮阳市内的地址无法送达的,可委托外地法院进行送达。
第三十五条、委托送达具体步骤为:第一步:查询受送达地址所属管辖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联系受委托法院经办部门及经办人;第二步:制作委托送达函。第三步:准备委托材料,具体包括:委托送达函、送达回证、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第四步:邮寄外地法院,邮寄后查询邮件已签收的应及时联系外地法院跟踪送达情况。注意事项:委托送达函应加盖法院章,稿头需存卷备查。
四、直接送达
第三十六条、受送达的诉讼文书由以下签收人签收的,则视为有效送达。
(一)受送达人为个人的,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二)受送达人为个人的,送达回证中反馈经电话联系受送达人本人,同意由其亲戚、朋友或同事代为签收,并留下代收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的。
(三)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送达地址为法定代表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时,其同住成年家属代收,并注明了代收人与法定代表人关系及身份证号码的。
(四)受送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注明了签收人与该经营者的关系及身份证号码的。
第三十七条、直接送达注意事项。
(一)当一个案件的所有被告在送达(或来院领取、或邮寄、或直接)应诉材料时均在合理期间内签收的,则完成了被告的送达,待送达原告后可转入开庭审理程序。
(二)一般情况下,基本所有的案件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限三个月),如在送达的过程中合理推断审限已超过三个月或确定要适用公告送达的,则应按照普通程序制作诉讼文书进行送达。如已来院签收诉讼材料的被告已填写了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对被告的第二次送达可釆取电子送达方式。(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不能适用电子送达)
第三十八条、直接送达失败的处理
(一)同一案件中所有被告经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均无法送达成功的,则转入公告送达程序(详见公告送达);
(二)同一案件中有部分被告无法送达的,则对无法送达的被告需要适用公告送达,对无法送达的被告公告送达后,因涉及到转为普通程序或改期等情况,还应对第一次已经送达成功的被告进行第二次送达。
(三)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直接送达无法送达成功的,应走访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居委会等部门,做好笔录存卷备查。
五、留置送达
第三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对情况紧急或者现场不宜拍照录像的,由两名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即可。
第四十条、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四十一条、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四十二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六、公告送达
第四十三条、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通过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报纸上、信息网络媒体上刊登公告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以后仍然不能送达的情况下适用。
第四十四条、本院原则上采用在网络媒体刊登公告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具体采用何种公告方式由根据案情确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对于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日,答辩期为15日,对于中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告送达的期限为三个月,答辩期为30日。
第四十六条、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文,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条、公告期间,受送达人联系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或法院发现受送达人并向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公告失效。受送达人领取或法院直接送达时间为送达之日。
第四十九条、采用张贴方式公告的,应当在受案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自然人户籍登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备案住所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同时张贴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条、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送达公告的,应当将公告张贴在住所地的显眼位置,并在其他合适的位置如住宅小区出入口、单元门口,写字楼大楼出入口、楼层电梯口出入口、村委会、居委会公告栏等地适当张贴,并拍照附卷。
六、送达中其他注意事项。
第五十一条、原告开庭传票、审判组织人员告知书应于开庭前三日送达。被告提交答辩状的,审判服务人员应于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及其他被告。
第五十二条、被告于答辩期内提出反诉的,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对反诉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反诉被告享有15日的答辩期,考虑是否需要改期。
第五十三条、追加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被追加当事人享有15日的答辩期,审判服务人员对被告或第三人的送达仍然要考虑是否需要改期。
第五十四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对本案其他当事人送达参加诉讼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并给予15日的答辩期。
第五十五条、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应于收到后三日内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副本送达原告,并告知原告于三日内提交答辩状。
第五十六条、特殊情况下需要改期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在进行改期后,可按照新的开庭时间对原被告进行送达,不受答辩期的限制,但开庭传票和改期通知书应于开庭前三日内送达。
第五十七条、案件因需公告送达或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首先应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重新排期,然后制作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再送达给原被告。
第五十八条、送达原告(待被告已送达成功后再送达)的诉讼文书有: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
七、其他
第五十九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级法院此后对送达工作作出相关规定的,本细则与该规定冲突部分自动失效。
清丰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