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执行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法院执行工作职责,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维护人民群众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清丰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切实提高政治担当。全县执行干警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复杂形势,将思想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行动落实到上级机关的决策部署上来,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发挥执行工作在依法防控疫情中的重要作用,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以及经济社会稳定提供及时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二条 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正确认识并处理好社会公共利益与各方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发生重大疫情情况下,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在法治轨道上稳妥推进,依法妥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当事人以及案外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准确把握执行时效规定。当事人因隔离治疗及疫情防控等事由不能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行使请求权的,应当适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规定。被执行人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因病导致暂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或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感染者需要隔离观察、治疗的,其请求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原则上可予准许。
第四条 坚持疫情防控第一需要。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为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执行案件,优先立案、立即执行,切实加大执行力度。
被执行人为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对已查封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允许被执行企业生产使用;被执行企业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执行措施、修复信用的,依法支持其申请,为其恢复生产、获得信贷创造条件,但强制措施不影响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生产疫情防控物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防疫工作的除外。
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专门账号和专用物资,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为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的,暂缓采取执行措施。已经采取惩戒措施的,如对该医护人员的防疫工作产生影响的,可以经审批后予以解除。
第五条 审慎开展执行工作。疫情防控期间,要减少执行当事人及执行干警出行,暂缓采取集中执行等线下执行行动,原则上执行法官不外出开展线下查控工作,情况紧急确需执行法官前往协助单位办理的,应以协助单位的具体工作开展情况为准;暂停需线下看样以及需要现场腾房或财产点交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已经拍卖成交且需线下点交的财产应暂停交付;采取网络视频方式开展执行听证、质证以及首次约谈执行当事人工作;暂缓异地执行,确需异地执行的应层报省法院执行局审批。但相关执行案件的前期性准备工作以及其他非线下或现场执行措施,应当正常开展。
第六条 全面开展线上执行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全面依托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全国法院事项委托平台等实施财产查封、续封、解封、冻结、续冻、解冻等措施,确保最大限度地发现并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要充分运用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功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或通知精神办理跨区域案件的执行事项。
第七条 用足用好执行信息化成果。引导当事人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等信息化办案平台申请执行立案、远程办理相关执行事项。充分运用移动微法院、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办理联系、接待当事人等事项。充分运用执行案款管理系统,通过网银、微信、支付宝等系统以线上转账的方式接收、发放执行案款。
第八条 慎重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要慎重采取拘留措施。拟采取拘留措施的,应在作出拘留决定前了解拘留所相关疫情防控要求以及能否收拘等情况。有关拘留所明确告知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收拘的,应当暂缓采取拘留措施。
第九条 适时变更强制执行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诊治等紧急原因需要乘坐高铁、飞机的,可及时联系执行法官,申请临时解除限制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可依法支持其申请。
第十条 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有能力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规避执行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一律按相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积极做好联防联控。要切实履行好涉执行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坚决服从当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指挥,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决定或命令,要密切保持与公安机关及疫情防控部门的联系。工作中发现执行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存在病毒感染症状;存在疫情相关接触史、旅居史;明知自己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故意撕扯、损坏执行人员防护装备或者以喷吐口水方式恶意接触执行人员等情形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迅速联系公安机关以及疫情防控部门予以处置。
第十二条 坚决抓好执行队伍建设。严格对执行干警的管理,严禁执行干警组织或参与群体性聚会,教育执行干警不得编造或转发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不信谣、不传谣,带动群众增强防范意识,努力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关心、爱护执行干警,加强对执行干警防范疫情的宣传、教育,强化执行干警的自身安全防护。如发现执行干警或家属有确诊或疑似感染情况,应立即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协调送医救治,并及时层报上级法院。
第十三条 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和当前的疫情形势,不断在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和新闻媒体等平台,讲好法院的执行故事,及时发布和解读相关司法政策,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四条 统筹安排全年执行工作。要认真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执行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梳理执行工作、制度机制及队伍建设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及短板,深入反思并提出整改措施。要更细更实地做好在手案件的各项准备性工作,更快更好地执结无须采取线下执行措施的各类案件。要谋划好疫情结束后的全年执行工作,确保执行工作不断档,全力做好执行积案化解分析研判工作,着力解决积存案件,提高执行质效。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的,遵照执行。
202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