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创新卷宗收扫服务外包管理模式,规范全科式卷宗运转流程,服务保障审判执行工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录入。立案、审判、执行程序中发生的纸质卷宗材料应全部形成电子卷宗,上传至审判流程系统;
(二)准确客观。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执行材料及本院形成的诉讼文书、笔录、通知以及格式化文书应全部扫描,确保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一致;
(三)及时高效。各部门应将有关诉讼执行材料及时送交至收扫中心进行扫描、上传,其中立案材料当日完成,诉讼材料2日内完成,执行材料3日内完成。
(四)权责明确。业务部门、审管部门、信息部门、扫描公司应按照职责确定完成事项,承办法官对电子卷宗以及电子档案最终负责。
第三条 具体流转程序如下:
(一)立案环节:当事人进行网上立案的,由立案庭将网上立案案号列表送至收扫中心,由收扫中心进行修图完善;当事人现场立案的,由立案庭指定人员送至收扫中心进行扫描上传,不再将纸质卷宗交至业务部门。
(二)审判环节: 业务庭室在审判流程收到案件后,在审理阶段收取以及产生的相关案件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收扫中心进行扫描上传。其中刑事诉讼侦查卷由刑庭与公安、检察部门对接协调核对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后,统一送至收扫中心进行加工上传。
(三)执行环节:执行局对执行程序中产生执行材料,指定专人送至收扫中心进行扫描上传。
第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云柜提交材料,承办法官收取材料后,按照规定时间送至收扫中心进行扫描上传。
第五条 各个诉讼环节委托扫描上传的纸质卷宗统一放置卷宗中转柜,审判执行程序中可以借阅纸质卷宗,管理办法按照借阅卷宗档案执行。
第六条 各业务部门送至收扫中心的材料,应于扫描人员认真核对纸质卷宗内容材料是否完整、页数是否正确,并做好交接登记。
第七条 扫描人员应将业务部门递交的材料至迟于2日内进行扫描上传。
第八条 审判执行人员报结案件时,应审核电子卷宗是否齐备,并由审管办结案审批把关。
第九条 电子卷宗档案的原始数据不得任意增加或删除。确需增加或删除电子卷宗档案内材料的,应经原办案部门领导及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案件评查、案件汇报及案件监督以电子卷宗为准。审管办组织案件评查时,应当利用电子卷宗,并负责与纸质卷宗核对,发现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不一致的,应当责令改正,记入个人绩效档案。
第十一条 卷宗评查完毕后,承办人员应根据评查意见修改完善电子卷宗,审核无误后,点击电子卷宗归档形成电子档案。
第十二条 电子卷宗归档后,由档案管理人员与收扫中心进行纸质卷宗交接,形成纸质档案。
第十三条 各庭室当月审结的案件除上诉未生效案件外必须归档,保持归档率达100%。
第十四条 各部门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办公室或扫描公司沟通,提供全方位运维保障。
第十五条 本规定于2021年2月1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