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慎终如始地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县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为加强电子卷宗深度应用及档案管理,创新卷宗收扫服务外包管理模式,提升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档案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部分 电子卷宗深度应用
第一条 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录入。立案、审判、执行程序中发生的纸质卷宗材料应全部形成电子卷宗,上传至审判流程系统;
(二)准确客观。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执行材料及本院形成的诉讼文书、笔录、通知以及格式化文书应全部扫描,确保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一致;
(三)及时高效。各部门应将有关诉讼执行材料及时送交至收扫中心进行扫描、上传,其中立案材料当日完成,诉讼材料2日内完成,执行材料3日内完成。
(四)权责明确。业务部门、审管部门、信息部门、扫描公司应按照职责确定完成事项,承办法官对电子卷宗以及电子档案最终负责。
第二条 具体流转程序如下:
(一)立案环节:当事人进行网上立案的,由立案庭将网上立案案号列表送至收扫中心,由收扫中心进行修图完善;当事人现场立案的,由立案庭指定人员送至收扫中心进行扫描上传,不再将纸质卷宗交至业务部门。
(二)审判环节: 业务庭室在审判流程收到案件后,在审理阶段收取以及产生的相关案件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收扫中心进行扫描上传。其中刑事诉讼侦查卷由刑庭与公安、检察部门对接协调核对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后,统一送至收扫中心进行加工上传。
(三)执行环节:执行局对执行程序中产生执行材料,指定专人送至收扫中心进行扫描上传。
第三条 当事人在诉讼、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云柜提交材料,承办法官收取材料后,按照规定时间送至收扫中心进行扫描上传。
第四条 各个诉讼环节委托扫描上传的纸质卷宗统一放置卷宗中转柜,审判执行程序中可以借阅纸质卷宗,管理办法按照借阅卷宗档案执行。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送至收扫中心的材料,应于扫描人员认真核对纸质卷宗内容材料是否完整、页数是否正确,并做好交接登记。
第六条 扫描人员应将业务部门递交的材料至迟于2日内进行扫描上传。
第七条 审判执行人员报结案件时,应审核电子卷宗是否齐备,并由审管办结案审批把关。
第八条 电子卷宗档案的原始数据不得任意增加或删除。确需增加或删除电子卷宗档案内材料的,应经原办案部门领导及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案件评查、案件汇报及案件监督以电子卷宗为准。审管办组织案件评查时,应当利用电子卷宗,并负责与纸质卷宗核对,发现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不一致的,应当责令改正,记入个人绩效档案。
第十条 卷宗评查完毕后,承办人员应根据评查意见修改完善电子卷宗,审核无误后,点击电子卷宗归档形成电子档案。
第十一条 电子卷宗归档后,由档案管理人员与收扫中心进行纸质卷宗交接,形成纸质档案。
第十二条 各庭室当月审结的案件除上诉未生效案件外必须归档,保持归档率达100%。
第十三条 各部门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办公室或扫描公司沟通,提供全方位运维保障。
第二部分 档案管理
一、档案接收
1、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坚守工作岗位,提高工作标准,认真执行档案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要求办理档案接收手续。
2、档案室应当监督和指导本院各部门的诉讼档案、文书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及相关档案的接收、保管、提供利用等工作。
3、每月10日前,通报审判业务部门已结案件归档情况,督促审判业务部门在案件办理完毕后三个月内归档,其他行政文件材料应当在每年年终时集中归档。
4、及时接收电子档案,确保电子卷宗归档率不低于98%。
5、对审判业务部门移交的归档文件要编有归档清册一式两份,由接收人和移交人清点核对,并签字确认。
6、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归档的诉讼案卷封面上盖有“归档”章,同时区分不同案件类别,按照年度、一年一号的原则进行编号、排架。
7、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擅自增添或者抽取材料,确需增减材料的,应当经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征得档案工作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并在备考表中注明。
二、档案借阅
8、我院干警确需借阅卷宗档案的,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填写借卷单,并经借阅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借阅。借卷人应当是本院在编干警,借调人员、聘用人员不得借阅已归档档案。
9、档案室制作《档案借卷登记簿》、《借卷条》,供内部借阅纸质档案使用。借卷条放入库房卷宗所在的盒子里,并在借卷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10、通过查阅复制电子卷宗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再提供纸质卷宗,不再借出原卷宗。借卷人应当妥善保管所借卷宗,不得转借他人,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
11、借阅、调阅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在六个月内归还,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借出的档案,档案室应当建立台账,专门进行登记,逐件登记借出卷宗的数量、案号、借卷人、借卷时间等情况。
12、对逾期没有归还的档案卷宗,每月10日前进行通报,督促借卷人及时归还卷宗档案。
13、档案归还时,档案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卷内材料,如发现卷内材料有短缺、涂改、污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追查。
14、公安、检察等机关因工作需要利用法院卷宗档案,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在法院内查阅、复印案卷正卷材料,档案原件不得外借。
15、纪委监察委、人民检察院因办理法官涉嫌犯罪案件需查询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时,持介绍信、本人工作证办理申请手续,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报院领导同意后,可以申请查阅复印相关案件档案的正卷和副卷材料。
16、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持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复印、拍照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17、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复印、拍照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18、其他诉讼代理人持身份证或者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复印、拍照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19、一般普通案件中无法授权当事人的配偶、直系近亲属因正当理由,持有效证明文件,可以查阅、复印、拍照本案正卷有关内容。
20、申请查阅人不是案件当事人,但与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经档案工作人员审查后,可以查阅复印民事案件档案中的结论性材料。
2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诉讼档案,在提供利用前应报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同意后可以查阅复印,并严格限制利用范围。
22、刑事诉讼档案正卷中当事人本人提供的材料、本方证人证言、庭审笔录、判决(裁定)书可以提供查阅并复印。其他调查笔录、证人证言不得提供查阅。申请查阅公安预审案卷、检察卷中材料,必须经立卷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复印。
三、其他
23、档案库房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随手关门上锁。应当保持档案库房整洁卫生,督促服务中心每月至少打扫一次卫生。
24、档案库房应当保持温度14℃—24℃、湿度在45%—60%之间,采取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等)、防盗和防火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25、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库房周围不得放置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26、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每日上班时和下班前,分两次对档案库房进行例行检查,确保档案安全。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