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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借的钱,凭什么让我还?”

  发布时间:2023-07-28 09:05:58


    “这是我哥借的钱,我又没花一分,凭什么让我还?”被执行人陈某乙激动地对清丰县法院执行干警说。这还要从一起借款合同纠纷说起。

    陈某甲和陈某乙是一对兄弟。陈某甲于2021年7月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马某借款50000元,并承诺于2022年7月进行偿还本金和利息,并由其弟弟陈某乙做担保人。借款到期后,马某多次催要,陈某甲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二人诉至法院。经清丰县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陈某甲、陈某乙给付申请人马某借款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陈某甲、陈某乙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马某遂向清丰县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件承办人收到案件后立即按照法定程序向陈某甲、陈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线索进行依法冻结、查封。然而被执行人仍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承办人立刻联系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责令其立即还款,哥哥陈某甲下落不明,且其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该案无法处置。弟弟陈某乙以钱是哥哥陈某甲所借的等理由拒不配合。

    经过执行干警多方查询发现弟弟陈某乙名下有一个现金价值1万多的保险,随即进行冻结。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又联系到了陈某乙,告知他名下保险冻结情况,如果其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下一步将扣划其保险。同时案件承办人对被执行人陈某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向其详细解释了作为担保人还要承担连带清偿。最终被执行人愿意积极主动还清所有欠款,确保了申请执行人马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判决生效后,借款人失踪,有无可供执行财产,担保人有还款能力,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若要为他人担保,在担保前一定要做足功课,要对被担保人的资金状况、信用情况、资金用途、经营能力等进行详细的了解,对担保范围、担保期限要明确约定,担保涉及的金额要在自己的承受能力范围之内。切忌碍于面子草率签字,超出自己承受范围,让自己陷入纠纷的漩涡。

责任编辑:翟来欣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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