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清丰县法院法官在“调解年”活动中,坚持“调解优先”的思路,采用法律与民俗相结合,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理念,成功调解了一起植物人离婚案件。
原告耿某与被告金某于2003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进行了婚姻登记。2005年1月2日,原告耿某生育一女孩,取名金某静。2008年6月1日晚,被告金某在天津打工期间,不幸从楼上摔下,住院治疗两个多月后,被所在医院诊断为植物人。后因家庭琐事,原告耿某与被告金某家人发生纠纷。2008年8月,原告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
该案转到主审法官手里后,主审法官先后六次在原告耿某和被告金某父母之间进行背靠背调解,对原告耿某讲伦理、讲民俗,对被告金某父母讲法律、讲政策。法官的一举一动在潜移默化的改变着原告耿某和被告金某父母的态度,也慢慢的拉近了“法官”与“人民”这种特殊的“官民”之间的关系。7月28日,按照“大立案”确定的开庭日期,就应该如期开庭了。当天,原告耿某和其哥哥、嫂子,被告金某父母及其亲属如期而至。可是主审法官在确定的开庭时间并没有立即开庭,而是组织了一次庭前调解。从上午8点30分至中午12点32分,主审法官在原告及被告家人之间穿越如梭,法律和民俗的力量深深地感染了原告,主审法官的行动感动着当事人及家属。最后,原告耿某在保留对孩子探视权的基础上,把孩子的抚养权让给了被告金某的父母,被告金某的父母自愿从微薄的收入中一次性补偿3200元。
案件调解后,原告的哥哥、嫂子,被告金某的叔叔、婶子纷纷对主审法官说:法官呀!这么热的天,看着你这为我们的事跑来跑去的样子,我们都感到心疼呀!这事就这么着了,我们一定会按期履行协议,请法官放心。案件成功调解达到了双方满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树立了法院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