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
随便
反正网店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没关系,可以执行网店经营者财产……”
清丰县某食品厂与内黄某网店知识产权纠纷一案,经清丰县法院审理,判决内黄某网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清丰县某食品厂经济损失25000元。内黄某网店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清丰县某食品厂遂向清丰县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员首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该网店财产情况,发现该网店未有可供执行财产。随后,执行干警驱车赶往内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取该网店内档,查询该店经营情况,查明该网店为个体工商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执行网店经营者财产,执行干警进一步调查了该网店经营者的财产信息,包括经营者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并及时将查到的房产进行查封。
查封房产后,执行员与内黄县某网店经营者联系,向该网店经营者详细释明现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理由,阐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和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经过执行员耐心、专业的解释,经营者申某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当即缴纳了全部执行款。
近日,清丰县某食品厂专程把一面印有“高效执法,为企排忧”的锦旗送到了向清丰县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