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馅饼(jing)
2022年2月,苏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他人介绍,在明知他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将其银行卡、身份证照片、手机号、密码等交于王某等人使用,并为其在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时提供验证码等帮助,后被他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共计964065元,苏某非法获利19850.55元。
事出反常必有妖
人在家中坐,钱从天上来?事出反常必有妖。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苏某在出售银行卡时,还留了一手,他用微信绑定了出售的银行卡,通过微信可以直接转账。
黑吃黑?万万没想到
在王某实施诈骗后,万万没想到,躲在暗处的苏某使用手机银行将30000元转到了自己微信,用于个人还账、消费。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苏某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系从犯,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苏某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苏某违法所得49850.55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
出借、出租或买卖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账户、支付宝账户等,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窝藏、转移等帮助,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将犯罪分子骗取的资金非法占有,还涉嫌盗窃罪。切记要远离违法犯罪,切不可为了“不劳而获”而出租或者出卖自己银行卡,切记不要触碰法律底线,贪图眼前利益、耍小聪明,结果只会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