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他自己不小心才受伤的,不关我的事。”被告气愤地说。
“是你让我来干活的,你没有提供安全防护,我眼睛才受伤,怎么会不关你的事?”原告亦面红耳赤地说道。
一起事故,一场有争议的伤残鉴定,争执不下的双方当事人,法官如何处理?请看本期案例。
近日,清丰县法院韩村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称,2023年1月,因生意需要,被告联系原告到被告家中为其帮工,施工过程中,被告提供的电刨伤到了原告的右眼,当天被送往濮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并得到了及时治疗,2023年02月07日原告第二次住院,经诊断,原告右眼全部失明,花费医疗费24600元,被告支付了12000元。因本次事故,原告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8级伤残,这使原告的精神受到了极大伤害,诉至清丰县法院,请求被告赔偿135055.42元。
原被告双方就责任划分以及赔偿金额争执不下,被告代理人其称对鉴定意见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且本案的案由不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电刨实际为原告自己携带,因此应为承揽合同纠纷。承办法官首先根据本案实际案情与承揽合同纠纷的细微不同之处向被告方释法明理。同时,从重新鉴定需要花费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上做被告的心理工作,并从情理角度让双方尝试“换位思考”,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分析下,双方分歧逐步缩小,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除之前支付的12000元医疗费用之外,被告另支付原告各项损失70000元。
调解,是以促进案结事了人和的柔性方式解决已发生的硬性矛盾,要调解成功,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同时还需深谙社会事故、人情心理,找到案件症结和当事人的痛点。韩村人民法庭在化解纠纷过程中坚持“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思想,找准矛盾纠纷“焦点”,用心感受当事人心理症结,以能动司法赋能“司法为民”,不断提升司法水平,为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