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租客称与房东有口头约定免租期,房东不认可此口头约定,法院如何认定?
2022年9月25日,任某(甲方,出租方)与乔某(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位于清丰县某处的房屋,房屋为空房租赁无其他配套及设备,租赁期限5年,年租金为85,000元,房租按年交付,甲方应于合同生效后10日内将房屋交付乙方。合同中关于房屋交付条件、租金交付日期等都无明确约定,乔某于签完合同后半个月左右将几个架子放入租赁房屋内。租赁期间,乔某只向任某支付租赁费用2000元。2023年6月,任某以乔某未及时向其缴纳租赁费为由,将其诉至清丰县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乔某称当时双方约定任某将出租房屋门前影响生活的树木进行修剪、将栏杆拆除并修缮窗户等条件,任某均未完成,且未约定何时交付租赁费用。乔某庭审中称“不租了,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内现有几个架子和水泥、沙子,合同解除后这些东西都不要了。”任某庭审中也同意解除合同,但乔某必须按出租时长向其支付租赁费用。
法院认为,任某、乔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本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任某以乔某未支付租赁费起诉,庭审中乔某明确表示不再租赁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任某也同意解除租赁合同,法院对双方合意解除租赁合同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6月25日庭审时解除。乔某称《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抛弃其存放于房屋内架子水泥、沙子的所有权,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认定。《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乔某仍应向任某付租赁期间的租赁费。庭审中,双方未提交房屋交付时间的相关证据,乔某称签订合同后半月左右将房屋交付其占有,故双方至今的租赁期间为八个半月,按年租赁85,000元折算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乔某还需支付原告租金58,208元。乔某称任某未拆卸围栏,未修剪树木,未安装窗户等影响其正常使用,租赁费应自2023年1月1日开始计算等事实,但相关内容未见《房屋租赁合同》载明且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判决被告还需支付原告租赁费 58208 元。判决后,乔某上诉称双方约定有3个月免租期,并主张合同于2023年3月份任某收回钥匙时解除,任某不认可有免租期约定,也不认可曾收回出租房屋钥匙,且乔某未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本院对乔某上述上诉理由难以采纳,对一审结果予以维持。
在现实生活中,承租人一般和房东以口头形式讲好价格就直接签订合同,至于合同内容大多草草翻过,不会仔细留意细节,从本案案涉房屋租赁争议诉讼情况来看,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时间、是否存在免租期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书面约定不全面、不明确,是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的重要原因。
在此提醒租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及经营活动中,不断提升法律意识,尤其对涉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例如交付房屋的标准、租赁费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需要注意同时形成书面材料,双方签字确认,避免因合同约定内容不完善引发纠纷,甚至影响自身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