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清丰县法院发出2023年“司惩1号”罚款决定书,向扰乱法庭秩序,辱骂诉讼参与人的姚某开出“罚单”。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施行以来,全市首例“司惩”案件。
无视法庭纪律 扰乱诉讼秩序
2023年8月16日上午,清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姚某、程某追偿权一案,姚某对原告任某的起诉不满,当庭辱骂、推搡原告任某。经法官多次释明法庭纪律,对其进行劝阻,姚某不仅没有收敛,还继续在法庭上大声谩骂原告,严重扰乱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
姚某辱骂诉讼参与人、哄闹法庭的行为,是对司法权威底线的挑战,对法律的公然蔑视,其行为性质恶劣。清丰县法院对该事件立案办理,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后,提请院长决定对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经批评教育,姚某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当场表示认罚悔过。鉴于姚某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且认错态度诚恳,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姚某处以罚款五百元。姚某现已自愿缴纳罚款。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正式实施,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办理司惩案件的职权,彰显了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安全保卫、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维护中的主体地位。本案作为清丰县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作出司法惩戒的第一案,对于更好地保障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引导诉讼参与人规范自身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权威和尊严不可亵渎,法庭是法院开展庭审活动的重要场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庭审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要遵守法庭纪律,服从审判人员安排,依法有序参与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