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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司法秩序 再开罚单

  发布时间:2023-09-12 08:12:09


    9月11日,清丰县法院对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依法作出司惩决定,引领当事人参与司法活动,秩序向好。

    上午8点,违法行为人孟某与其爷爷、奶奶以执行问题为由来到清丰县法院大门口处静坐并吵闹,经工作人员劝阻无效后,法警大队按照警情处置的有关规范,对该起事件进行调查,依法调查了现场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违法行为人手机照片等证据,并依法处置。鉴于孟某认错改错态度良好,本着教育与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孟某进行训诫批评处理。孟某接受教育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写下一份悔过书。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司法权威不容侵犯。近年来,冲击法院大门、安检场所、哄闹法庭、辱骂殴打诉讼当事人等严重影响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一)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二)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三)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法律文书、查封标志、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五)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六)拒不服从司法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强行进入审判区域的;(七)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当事人和律师等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的;(八)其他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司法警察的身份首先是人民警察,根据相关规定,一切妨碍诉讼的行为,都有可能由司法警察以“司惩”案件立案调查。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正式实施,其赋予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办理司惩案件的执法权限,让司法警察能够在处理干扰诉讼行为时做到执法有据。

    同时,在此郑重提醒,任何时候,都应当理性表达诉求,严格遵守诉讼秩序,切勿触犯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责任编辑:韦龙宾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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