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到养老机构养老,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养老机构迎来了发展高峰期的同时,各类纠纷和问题也随之而来,如果老人在养老机构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基本案情
某养老服务机构与李某(入住老人)、李某某(老人子女)共同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李某入住该养老服务机构,接受其提供的养老服务。2020年7月份,李某入住该养老机构。李某某作为家属填写了李某的基本情况,包括上下肢中度麻痹,四肢冷感,类风湿十余年,步行需要帮助,养老机构评估李某的护理级别为二级。2020年11月月份,李某家属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附加协议》,内容为:“...根据现情况,老人级别属于2级,但与老人沟通非常困难,老人属于自主活动,不受任何限制,如出现摔倒、碰伤、自杀、殴斗,导致骨折或给他人造成伤害等意外事故,养老中心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2022年11月份,养老机构护理员张某搀扶李某下楼,行至电梯前,张某在李某未站稳的情况下脱手去按电梯,李某摔倒在地。养老机构人员联系李某家属,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出院一个多月后,李某死亡。后家属与养老机构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家人将该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赔偿80万余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原告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给被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事故发生主要因为被告工作人员在老人站立未稳的情况下脱手去按电梯,导致老人摔伤。被告在护理服务中存在过错,对老人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老人身患类风湿性关节炎等疾病多年,且考虑养老服务的特殊性,本院酌定养老机构对老人住院期间的相关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老人死亡系治疗出院一个多月之后,无证据证明其死亡与摔伤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对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养老机构提交的《附加协议》虽约定老人出现摔倒等意外事故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约定免责情形为意外事故,被告不能据此免除护理不当的过错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最终判决养老机构赔偿原告6万余元。后案件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现如今,老年人高龄化、空巢化现象越发普遍,在给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带来了机遇的同时,老人及其家属与养老机构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因养老机构看护不当、意外、老人自身等原因,导致老人受伤或死亡,是引发纠纷诉讼的主要原因。而在这类纠纷中,养老机构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则要看养老机构是否对其服务对象尽到了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且该义务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或者操作规程所要求的通常注意程度。
在国家鼓励支持兴办养老机构的同时,也希望作为专业养老的服务机构,能够加强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同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量身定制符合老年人需要的养老院设施,如在楼道、楼梯、卫生间等意外事故多发点设立扶手装置等,保证好老人的安全,这样才能更好地防范和排除可能发生的伤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