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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款背后的情法交织

  发布时间:2023-10-09 14:57:02


    近日,清丰县法院韩村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被告当庭履行,案心双解。

    原告与被告是近门儿关系,原告称其母亲王某英2016年12月21日因病去世,生前拥有土地0.94亩,该土地现已被政府征用,应得土地款59220元和补偿款5018.05元,两项合计64238.05元。本款项依法属于原告所有,却被王某飞私自领取,王某飞也对此不予否认。诉前经村委和小队会计等协调,王某飞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归还。

    被告称原告母亲王某英去世后安葬等事宜,均是被告父亲负责,按照农村习俗,王某英生前财产可以由其取得。

    本案有被告王某飞书写的收到王某英生前土地征用款的条子,但王某英生前并未与被告签署任何遗赠等协议,故承办法官首先向被告的委托律师阐述案件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发动律师做当事人的工作。庭审前,法官向被告阐述法与情的差异,站在普通人的立场认可被告有情之举,但站在法官的立场提醒被告守法之责。最终被告同意归还原告征地款,原告也同意就征地款数额作出让步,双方协商一致后当庭履行。

    法律有尺度,司法有温度。清丰县法院韩村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追求纷争的和谐处理,熨平老百姓之间凸起的“褶皱”,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及情法理的融合,赢得了群众对审判工作的认可和支持。

责任编辑:李晓丹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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