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支付房价款,我同意,但是置业公司还没有给房屋进行备案登记,该怎么解决?”
这是清丰县人民法院韩村人民法庭近日审结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魏某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疑问,针对
上述问题,徐法官在确定好原被告双方还想协商解决纠纷时,第一时间组织当事人面对面沟通问题,最终双方服判息诉。
2021年2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被告魏某购买原告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因银行贷款暂时不能办理,双方约定,采用首付16.92万元,剩余房款39万元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的方式付款;针对欠付的房款,双方又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欠款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分期房款。自2022年10月至起诉时,被告已有9期分期房款未支付,已构成违约。被告魏某称对欠付原告应付房款的事实无异议,但是未按时支付房租因为该房屋目前只进行了网签,原告未如期为其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徐法官于庭审前后两次做被告的思想工作,理解其购买房子的不易,但从法理上说,原告将案涉房屋实际交付给被告起算至本案起诉时已达两年,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主要义务;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房屋和支付房屋价款,在原告已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房屋未登记备案、未办理权属登记证书,这些违约情节即使存在也不能对抗支付房款的义务,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出判决前,就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再一次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寻找是否可以调解的平衡点,未果。面对被告魏某接收上述判决书后再次产生的疑问,徐法官本着司法为民,彻底解决矛盾的理念,再一次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交流沟通,最终双方从激烈争吵到满意而归。
为民司法,久久之念。韩村人民法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在公正司法的具体实践中保障人民权益。“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开展以来,韩村人民法庭发挥司法能动性,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努力做到司法工作剑之所指皆为人民群众心之所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