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法官,真的太感谢您了”,近日,一起因高额利息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在清丰县法院古城人民法庭成功调解,原告当庭表示撤诉,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获得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案 件 详 情
原告韦某系浙江杭州人,长期在杭州经营服装销售,受疫情影响,韦某经营的服装销量锐减,资金周转困难,愁容满面的韦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专门放贷的被告李某。李某系濮阳清丰人,长期在杭州从事放贷业务,急需资金周转的韦某便向李某进行借贷。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间,李某以高额利息向韦某放贷6次,金额共计64万元,韦某共计还款本金64万元,利息六万余元。韦某还曾向案外人夏某借款,用于维持服装店的运转,最终还是因经营状况不善倒闭,无力偿还夏某借款,并被夏某诉至法院索要欠款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收案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李某并告知其案件情况,李某对高息放贷事实认可,但表示放贷时利息情况已告知韦某,韦某当时也表示同意,李某表示现在其经营状况不善也难以返还利息,希望能通过法庭做一下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在与李某沟通过程中意外发现案外人夏某是李某的债务人,夏某因资金周转从李某这里借过一笔欠款,至今未还。韦某又是夏某的债务人,因欠付夏某欠款而被夏某诉至法院成为失信被执行人,韦某起诉李某索要多付的利息也是想要及时偿还欠付夏某的借款从而解除失信被执行人。承办法官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知悉这是一起连环债务案件,并立即联系夏某告知夏某案件情况,积极组织三方进行调解,并告知被告,其借贷利息过高,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 合同编 第6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第25条之规定,可以通过诉讼要回超出法律保护部分。
考虑到韦某欠夏某的债务、夏某欠李某的债务及韦某起诉李某过高利息金额标的相近,承办法官提出债务抵消方案,经调解韦某、李某、夏某三方实现债务抵销,夏某当即向法院申请解除对韦某的执行申请,解除韦某失信被执行人,韦某也当庭表示撤诉。
古城人民法庭作为直接接触群众的基层派出法庭,一直把调解工作贯穿诉讼的全过程,坚持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化解矛盾,以调解促质效,打造群众满意的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