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3月起,王某就一直享受县某单位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019年8月,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服刑期间被告单位依据政策停发了王某的退休养老待遇,2021年6月王某被刑满释放后,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恢复发放养老金手续,并诉至清丰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崔丽红受理该案后,立即向被告单位送达起诉状并了解情况,但被告单位负责人表示原告并未向被告单位提出过给付养老金的请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案件承办法官向原告委托代理人落实后,原告委托代理人表示其没有向被告单位提交过申请的证据,但不同意撤诉,并表示如果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就上诉。
为切实化解行政争议,减轻当事人诉累,实质性解决当事人的问题,承办法官通过向原告委托代理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原告依照程序向被告单位提交申请,同时,承办法官及时协调被告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给予回复。
虽然该案仍以驳回起诉方式结案,但原告对法院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不再上诉,最终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编辑:刘亚茹
初审:刘亚茹
复核:韩丽敏
终审:佘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