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上午,清丰县法院召开知识产权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总体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清丰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鲁淑君、民事审判庭庭长徐永强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一级法官杨杰英主持。
发布会上,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鲁淑君介绍,2023年,清丰县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39件,结案330件,结案率97.3%,调撤率占比60.6%;刑事收案14件,结案14件,结案率100%。自2022年5月我院被指定为濮阳市辖区内标的额500万元以下有关商标权等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专辖法院以来,牢牢把握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总体要求,紧紧锚定高质量发展主题,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积极探索“三合一”机制,组建专业知产审判团队,着力完善裁判思路和解纷路径,依托“三个聚焦”,打出了一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组合拳”,以严格公正的司法保障护航经济创新发展。
下一步,清丰县法院将继续深入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配优审判队伍,促进知产保护工作提质增效,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护航创新发展。
最后,民事审判庭庭长徐永强发布了清丰县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6例。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一.某文化传媒公司诉台前某日用品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作为原创国潮卡通动画形象IP“奶龙”的出品方,某文化传媒公司通过多种方式推广运营该IP周边,软萌奶龙形象一经上线便拥有超高人气。2023年该文化传媒公司通过调查发现,某台前某日用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拼多多平台销售非其公司授权生产的奶龙形象产品,故诉至法院请求台前某日用品停止侵害著作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经授权取得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台前某日用品店在涉案店铺中销售的产品形象与涉案奶龙产品在外形特征、配色、动作神态等极为相似。台前日用品店其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被控涉案商品侵犯了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综合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本地经济情况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开支)4000元。
典型意义:动漫卡通形象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护。近年来,我国动漫卡通产业进入爆发期,非常容易诞生知名IP,如熊大、奶龙、不二兔等。因知名卡通形象商业价值比较高,在法律上卡通形象经常承载着涉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这也意味着成为部分经营者侵权获利的对象。一些经营者看准知名卡通形象背后的商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即擅自开发衍生品,如其用在玩具、衣服等日常用品上。殊不知,销售者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该卡通形象附加的知识产权。本案通过对著作权人权益的有效保护,实现了对动漫卡通形象产业衍生品市场的规范治理,让经营者认识到创作不易,从自身做起尊重他人智慧成果。
二.天津某文化公司诉濮阳某科技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天津某文化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获得了知名作家创作作品《L》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并可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相关权利。2023年3月,天津某文化公司经调查发现濮阳某科技公司在其经营开发的某APP 中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濮阳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裁判结果:天津某文化公司主张的权利作品是用语言文字符号记录,用以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学创作成果,属于文字作品,应受法律保护。濮阳某科技公司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开发的某APP上发布与案涉权利作品实质性相同的文章,提供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案涉权利作品,构成对天津某文化公司案涉权利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考虑到天津文化公司在本院有其他与濮阳某科技公司的同类诉讼案件,法院对该案及其他案件一并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濮阳某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天津文化公司7万元损失的调解方案,且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网络文学经过多年发展,逐渐形成了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拉动作用的文化产业。然而网络平台上涌现出的大量提供网络销售服务的网站和APP,虽然为网络文学提供了传播渠道和流量,但也因这些流量的利益诱惑成为了侵犯知识产权的重灾区。本案一定程度上反映了APP应用市场的管理者、开发者存在管理不规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等问题,本案的调处结果旨在引导APP开发运营者、服务者在提供产品与服务时应尽到审查义务,自觉提高版权意识,合理支付报酬,保护创作生态,助力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和文化产业的持续繁荣。
三.原告东莞某科技公司与被告王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插画师马某将其拥有著作权的F美术作品项下的多项权利授权予东莞某科技公司,因该作品整体风格具有极高的独创性、观赏性,为相关商品提供了较高销量。东莞某科技公司经调查发现王某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销售的服装上印有涉案美术作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东莞某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自然人作者身份信息及其出具的《著作权权属证明书》、首发平台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东莞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图案形象与原告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王某认为其系一件代发,商品来源于他人,但其不能充分证明涉案商品系合法取得。故王某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涉案网店展示、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东莞某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酌定王某赔偿东莞某公司1300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无货源”电商模式盛行,被诉侵权案件也频繁增多。因该种模式下的经营者容易忽略对产品来源合法性的审查,卖家往往认为商品系由上家销售,只要自己能说明产品来源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经营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该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来证明,客观方面需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来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主观方面需要证明自己无主观过错,对产品的来源是否合法、就价格是否合理等有无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店铺经营者在经营店铺时要全面认识一件代发模式下可能暗藏的风险,注意通过合法渠道采购正品,审慎审查,实现店铺长期、稳定可持续的经营发展。
四.上海某家纺公司诉张某、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上海某家纺公司系S商标的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公司生产的家纺产品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公司经调查发现,济南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未告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中的店铺中售卖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假冒其注册商标的被子,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济南某日用品公司未经清算已注销,张某、王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应就该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王某赔偿原告公司损失5万元。
裁判结果:原告拥有的商标处于法律有效保护期内,其案涉商标专用权应依法受到保护。被诉店铺销售的侵权产品在网页宣传、链接标题处使用“S”文字、“MERCURY及图”标识,但其产品详情展示的商品非原告上海某家纺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有具有攀附和混淆性质,容易引人误会与原告商品存在特定联系,故被诉侵权店铺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家纺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诉侵权行为公正取证时间为 2021年11月,被诉侵权店铺登记公司于2022年8月注销,即被诉侵权店铺登记公司在注销登记前实施了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产生未经清算偿付的侵权之债。尽管被诉侵权店铺登记公司已注销,但王某、张某作为公司股东签署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明确承诺其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故原告某家纺公司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最终判令王某、张某赔偿原告4500元。
典型意义: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店竞争日趋激烈,经营者为增加商品曝光度,往往精心设置链接标题,使其商品或者服务能够更多的被消费者检索到,以实现经营获利。但有的经营者抱着搭便车的心理,将他人所有的商标名称作为自己商品的标题使用,以增加曝光率。如果因此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则构成商标侵权。法官提醒互联网商家在拟定商品标题时,应当注意描述商品所使用的关键词汇,谨慎选择描述方式,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同时本案依法判决注销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仍应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也提醒注册公司的经营者注销公司并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护身符。
五.莘县某食品公司与台前某食品网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台前某食品网店在淘宝网经营某店铺期间,生产和销售的商品“精制烤鸭饼”印有实际由原告经营的“莘县某食品公司”的厂名厂址,而该产品并非由原告生产和销售或原告授权商生产和销售的,存在违法使用原告公司名称以及生产地址的问题,严重侵犯了莘县某食品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台前某食品网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
裁判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在淘宝平台对被告经营的食品网店销售的烤鸭饼链接下方部分用户评价图片进行了核实,所附部分图片内置标签确有生产商为原告厂名厂址的字样,且案外人提供的购买记录内置标签亦显示上述字样,足以使公众对商品的生产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违反了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且本案被告台前某食品网店并未得到原告方授权,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遂综合本案案情判决酌定台前某食品网店赔偿莘县某食品公司8000元。
典型意义:企业名称是企业文化、行业特点因素的综合体现,也是同行业内一家企业区别于其他经营主体的重要符号。擅自使用、冒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厂址及许可证信息具备隐蔽性,使消费者无法辨认食品的真实信息,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被冒用厂名厂址的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旨在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名称的保护,引导经营者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视进货渠道或质量,增强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该案的裁判结果对于促进营造诚信经营的商业环境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六.被告王某某侵犯著作权罪
基本案情: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和史某某(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预谋销售杭州博识尊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原神》网络游戏私服账号,由史某某与银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王某某和史某某共同出资租用网络服务器,向银某某购买信息并由银某某搭建该游戏私服,搭建成功后王某某、史某某分别通过第三方发卡网和自建的发卡网各自进行销售。王某某销售该游戏私服账号金额为110257.41元,史某某销售该游戏私服账号金额为68829.47元。犯罪过程中,王某某非法获利89686.81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网络游戏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此搭建私服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虽然“私服”较正规游戏平台有种种优待,但玩家在其中的个人财产并不受法律保护,一旦“私服”被依法取缔,玩家所有投入将付诸东流。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搭建游戏私服,不仅会有泄露玩家个人信息、财产损失等风险,还会严重地损害原创公司的创新性及经济权益,扰乱游戏市场秩序,因此作为游戏玩家应主动抵制“私服”,保护自身财产安全的同时打击从中获利的非法团伙。
文字:刘瑞珍
编辑:何贝贝
初审:刘亚茹
复核:韩丽敏
终审:佘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