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法说法】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4-04-29 11:38:15
1 夫妻离婚时, 就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达成协议后, 未抚养孩子的一方想要变更抚养权, 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2 李某与徐某结婚后 于2013年11月10日生育女儿小李, 李某与徐某在2018年11月12日 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约定小李的抚养权归母亲徐某。 离婚后, 女儿小李一直随母亲徐某生活。 后徐某再婚, 徐某拒不协助李某行使探视权, 且女儿小李多次向父亲李某 发信息表示想随父亲生活。 近日, 李某向清丰县法院起诉, 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3 经清丰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持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一方因患严重疾病 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一方不尽抚养义务 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 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 愿随另一方生活,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双方达成协议, 徐某同意将女儿小李的抚养权 变更为李某, 李某放弃徐某支付小李的抚养费。 清丰县法院对上述协议出具调解书。 现小李已随父亲李某生活。 4 子女抚养权归属 是根据离婚时 特定时点的静态分析, 而对子女的抚养 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 随着时间的推移, 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 可能发生显著变化, 甚至可能影响 子女的健康成长。 法律出于保护未成年人 健康成长的考虑, 规定了抚养关系可以变更, 但应遵循未成年人 利益最大化原则, 尊重子女真实意愿, 避免子女再次受到伤害。 文字:王会锦 编辑:何贝贝 初审:刘亚茹 复核:韩丽敏 终审:佘俊林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