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理发店后 多出的600多次剪发次卡…… 发布时间:2024-05-24 11:13:53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份, 原告刘某在手机微信美发群 看到被告王某有一理发店转让, 经协商, 王某以29000元价格 转让给原告刘某, 其中包括8000元卡金。 但实际被告对外办理的卡金是19800元, 原告接手营业后, 经常有顾客到店闹事, 影响原告正常营业。 原告认为, 由于储值卡打包转让, 是在8000元的基础上, 后发现剪发次卡多出600多次, 被告故意隐瞒办卡金额, 给原告造成极大影响和损失。 要求被告按照600次, 每次15元, 共计9000元对原告进行补偿。 被告辩称, 门店剩余会员消费次数 系原告自行查询, 不存在欺骗行为, 不同意补偿原告。 双方就门店会员 剩余消费次数产生纷争, 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案中, 原告与被告达成了 包括打包转让的8000元卡金 在内的总费用为29000元的 美发店转让合同, 后发现实有剩余剪发次卡 比达成协议时多出600余次。 被告作为该美发店 原经营者与转让人, 知悉门店后台系统运营规则, 负有如实告知原告 该门店剩余会员储值、 剪发次卡等真实数据的义务。 被告在与原告达成口头合同时, 未如实告知, 致使原告对该美发店会员剪发次卡 做出错误判断, 被告违反了诚信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九条, 判决被告付原告剪发次卡卡金9000元。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是维系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良性运转的重要价值理念。 市场主体参与经济交往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按照合同履行约定, 以保护合同相对方的 信赖利益和市场秩序。 本案原告接手 被告打包转让(包括原有会员)的 美发店后, 经营过程中发现被告转让时 承诺的剩余门店会员消费次数 与实际后台存有客户数据 严重不符, 导致原告在经营该美发店 过程中遭受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合理认定原告遭受的损失, 切实保护了受让店铺方的 信赖利益和合法权益, 体现了公平正义; 该纠纷的公正裁判 也为店铺美发会员的 预存式消费等后续服务 提供了有力支持, 避免了后期美发店 原经营者、受让方、会员之间的 诸多纷争。 文字:刘瑞珍 编辑:刘亚茹 初审:刘亚茹 复核:韩丽敏 终审:佘俊林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