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清丰县法院召开2024年六五环境日新闻发布会。清丰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侯美中、行政审判庭员额法官崔丽红出席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清丰县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佘俊林主持,发布会邀请市县新闻媒体参加。
侯美中通报了近三年清丰县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情况。三年来清丰县法院共审结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44件,判处有期徒刑10人,拘役27人,缓刑18人,单处罚金22人。主要涉及滥伐林木、非法狩猎、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捕捞水产品、污染环境等罪名。并介绍了清丰县法院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方面的主要做法:一是构建联动互动平台,加强与公安、环保、国土、林业等部门的有效衔接,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二是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积极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三是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震慑和教育作用,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依法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四是加大环境资源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为提高环境资源审判公众参与度和司法公开力度,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发布会上,行政审判庭员额法官崔丽红发布了2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3日2时至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用汽车载着电鱼杆、电瓶等电鱼工具,到清丰县某乡某村潴龙河内非法电鱼约35公斤。潴龙河为马颊河主要支流。河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2月25日通告,河南省境内马颊河干支流属于禁渔区,禁渔期为2020年4月1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支付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和渔业资源损失恢复专家意见费,并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河南渔业达标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清丰县李金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用专家评估意见》该评估意见系由专门知识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作出的专业性意见,调查程序合法,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支付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12033元,渔业资源损失恢复专家意见费2500元,同时要求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被告人李某某在马颊河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案所涉马颊河流域是黄河流域组成部分,被告人非法捕捞的行为破坏了马颊河水生生物资源繁衍生存环境和生态环境。清丰县法院在追究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同时,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功能,判令被告人支付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并赔礼道歉,体现了惩治和修复并重,对切实营造守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起到了重要指引作用。
二、被告人宋某某等十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0 年4 月19 日至2020 年6 月11 日期间,被告人宋某某组织被告人石某某、晁某某等十二人在河南省农业农村厅通告的禁渔期(2020年4 月1 日至6 月30 日)内,在禁渔区马颊河支流潴泷河大流段、金堤河支流范水(孟楼河)、卫河内黄段和阳邵段等地利用田螺网,采用拖网方式非法捕捞田螺,并倒卖至安阳、郑州等地。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对宋某某等十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生态修复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宋某某等十三名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十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且被告人均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宋某某等十二人赔偿了生态修复赔偿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单处罚金、拘役至有期徒刑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被告人为追求非法利益,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田螺案,本院为了解非法捕捞田螺对马颊河生态环境的影响,向水产领域专家请教。专家认为田螺怀卵量少,其是维持水体自净能力的重要生物门类,捕捞会降低水体自净能力,导致水质恶化及水华爆发风险增大,使湖泊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禁渔期是田螺交配期,捕捞会造成田螺亲本数量减少,进而导致种群数量减少;而采用拖网方式进行捕捞,会摧毁水体生态系统,破坏底栖生物的栖息地,打破生态平衡,导致水生生物资源锐减;田螺自身修复环境较为缓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通过重新投放的方式难以快速、有效修复。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支付生态修复赔偿金,对所破坏的生态环境采用间接的方式予以修复,并纳入量刑情节,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让更多的人了解非法捕捞田螺对水域环境的影响,引导社会公众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文字:姚艳蕊
编辑:何贝贝
初审:刘亚茹
复核:韩丽敏
终审:佘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