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真的太感谢您了,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到位了,我母亲后续的治疗有着落了”。6月18日一大早,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儿子将一面写有“专业高效好法官 热情贴心为百姓”的锦旗送到了清丰县法院王法官处,并连声表达感谢。
案件详情
2023年12月,位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一路口时与赵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使位某受伤,该事故认定被告赵某、原告位某负同等责任,因赵某驾驶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位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对赔偿数额中误工费产生分歧,原告位某在事故发生前从事劳动工作,认为事故的发生造成了自己收入的减少,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保险公司认为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对于误工费损失不应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位某将赵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王法官收案后,本着对案件事实负责、对双方当事人利益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一边认真查阅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等多组证据了解案情,一边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赔偿数额。开庭审理前王法官认真向双方当事人释法,经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原告位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自身收入减少,主张误工费应当得到法律支持。最终,本案以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支持了原告的误工费主张,判决出具后,保险公司按照判决数额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文字:杨自佳
编辑:郭世冉
初审:刘亚茹
复核:韩丽敏
终审:佘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