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维护了一个已婚妇女在娘家的土地承包权益。
原告赵某芬于1991年嫁到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西孟轲村,后来,原告赵某芬的爷爷、父母相继去世,赵某芬一人继续耕种一家四口人的耕地,这引起了和赵某芬同一村民小组的被告赵某刚、黄某凤、赵某玲的不满,三个被告认为,赵某芬家中的其他亲属都已去世,赵某芬本人出嫁近20年,肯定在婆家取得了承包地,于是,2010年11月16日,三个被告将原告赵某芬的承包地6.75亩强行耕种,播种上了小麦。
原告赵某芬起诉到法院后,办案法官先后到柳格乡马张寨村、孟轲乡西孟轲村调查案件情况,了解到原告赵某芬虽说出嫁将近20年,但是赵某在其婆家一直没有取得承包地,而赵某芬的父亲和柳格乡马张寨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直至2028年11月13日。2011年2月25日,法院开庭时,办案法官对被告赵某刚、黄某凤、赵某玲说明了原告赵某芬的情况,并向三个被告解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该妇女仍有权继续承包土地,所以,原告赵青芬有权继续承包耕种土地。经过法官解释,三个被告认识到自己强行耕种原告赵某芬的土地是违法的,当即向原告赵某芬赔礼道歉,表示将抢占的土地归还原告赵某芬,并表示回家后将抢占原告的土地归还原告赵某芬。至此,双方握手言和,原告赵某芬撤诉,一场纠纷就此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