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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小摸不算犯罪吗?

  发布时间:2024-08-06 11:20:48


    盗窃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财产和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也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呢?盗窃多少金额才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呢?小编带你看清丰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罪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某自2013年至2018年六年间,每年均因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3年3月9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清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3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23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查,

    1.2023年10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魅族牌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50元。

    2.2023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盗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荣耀10手机一部、VIVOX21iA手机一部、移动硬盘一个,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2250元。

    3.2023年10月某天晚,被告人杨某某盗窃被害人秦某某的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自行车价值1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某某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杨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盗窃罪属于常见犯罪,然而民众对于小偷小摸不构成犯罪存在一定误解,对于盗窃数额入罪标准仍有困惑。

    首先来了解盗窃罪的定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那么究竟什么是“数额较大”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中明确: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第一次盗窃的手机价值仅为50元,达不到定罪量刑标准,那是不是就可以心存侥幸,继续这种小偷小摸行为呢?当然不是。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两个处罚标准:(1)一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多次盗窃(2年3次)、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无数额限制。即使金额再小,也会构成盗窃罪!

    第三、具有以下八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确定:

    ①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④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⑧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此可见,小偷小摸也可能构成盗窃罪!万万不可心存侥幸,偏离正道。本案中的被告人正值大好年华,本应依靠自己的双手去创造幸福,却误入歧途。大同世界,门不闭户是我们对社会的美好期待,但我们也要提高警惕防范意识,妥善保护好财物。

责任编辑:郭世冉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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