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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案】男性能否主张生育权?

  发布时间:2024-08-30 10:10:10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夫妻双方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若夫妻双方生育意向不一致时,男性能否主张生育权呢?

    案件详情

    李某与贾某2023年9月份认识后结婚,婚后不久李某怀孕,怀孕7个月左右,两人发生争吵,李某回到娘家居住,后不幸流产,流产后双方矛盾加大。李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清丰县法院起诉,要求与贾某离婚。贾某认为李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中止妊娠,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应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费,若李某是意外流产,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则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向双方释明,夫妻双方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女性的生育决定权优先于男性的生育决定权。两人因缺乏沟通,导致误会重重,且孩子的不幸流产使两人矛盾激化,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双方并未出现不可逆转的根本性矛盾,双方应相互理解,增加沟通和交流,共同维护家庭和谐,故判决不准李某与贾某离婚。

    法官说法

    生育权并非女性独有,男性也拥有生育权。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由于生育过程主要由女性承担,因此双方产生分歧时,应首先尊重女性的意愿。生育权的实现有赖于双方的合意与配合,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配合自己实现生育权,不得干涉对方的“拒绝生育权”,需要实现生育权的一方,若对方拒绝生育,可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另与其他异性结婚实现生育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权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施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责任编辑:郭世冉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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