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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案】夫妻共同债务 你必须知道的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4-08-30 10:13:21


    被告刘某与被告翟某系夫妻关系,原告袁某和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2月29日,被告刘某向原告袁某借款10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显示刘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袁某借款,并约定了借款时间和利息。2024年3月10日,被告刘某以同样方式向原告袁某借款5万元。后刘某陆续向袁某共计还款49000元,剩余借款本息未偿还。袁某向法院提出诉请,主张刘某、翟某二被告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袁某提交的借条及转账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刘某应偿还原告袁某剩余借款本息。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刘某、翟某是否应该就案涉剩余借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同时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用途的,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案涉借条没有被告翟某的签字认可,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翟某对该笔债务表示追认或该笔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故该笔借款应由被告刘某个人承担,翟某对该笔借款不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婚姻的旅程中,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经济权益,更可能对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让我们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例如,为购买家庭住房而产生的贷款、为共同经营生意所欠下的债务等。

    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至关重要。一般来说,如果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那么,如何合理规划和管理夫妻共同债务呢?夫妻双方在做出重大经济决策时,应当充分沟通,达成共识。在借款、贷款等行为中,要谨慎考虑自身的偿还能力和家庭的经济状况。同时,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便在必要时能够清晰地证明债务的性质和用途。对于已经面临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家庭,要保持冷静,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我国的法律体系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程序。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化解纠纷,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夫妻共同债务的妥善处理,不仅是对夫妻双方经济责任的明确,更是对家庭和谐的有力保障。让我们共同关注这个问题,用理性和法律的武器,为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和安宁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时候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给予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责任编辑:郭世冉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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