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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剑执行】7小时调解 涉案车辆终交付

  发布时间:2024-08-30 10:14:32




    “法官,这车你们不能执行,我和陈某已经签过合同了,我现在是在合同内使用该车辆,况且押金都给他了,现在执行的话谁赔偿我的损失?”近日,清丰县法院执行干警在异地执行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遇到了阻拦,怎么个事呢?

    事情还要从张某与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说起,张某与陈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后陈某向张某购买车辆,由于张某车辆是贷款购车,剩余欠款还有多期未还,双方约定陈某每月向张某支付车款,以供张某偿还贷款,期间车辆已于2023年交付陈某,等贷款还清之后,张某再配合陈某车辆过户。二人车辆完成交付后,陈某将车辆租给了第三人高某,并每月都在按时还款,直至2023年11月,陈某未支付张某车款,经张某多次催要,陈某仍未支付所欠车款,张某只能自行支付到期贷款,由于陈某已构成违约,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后经协商,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之后,陈某以车辆出租给高某且未实际控制车辆为由,拒绝返还。张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陈某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陈某交付车辆和那一个月未支付的车款,判决生效后陈某一直未履行,张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涉案车辆被第三人高某实际控制,案件颇为复杂,承办人当即决定前往车辆所在地强制执行,承办人到达车辆所在地后,执行办案人员找到涉案车辆,但因第三人高某租车押金问题,高某不同意返还租用的涉案车辆,称:“法官,涉案车辆已支付租车押金,现在法院要执行该车辆,那我押金找谁退?”此时申请人张某情绪激动地说:“法官,这是他们二人事情,况且我和陈某早就已经解除合同,现在该车辆理应还给我。”申请人与第三人高某就此事争执不下。

    执行人员头顶烈日挥汗如雨,秉承将申请人与第三人损失降到最低点的原则进行调解,告知他们法院要依法执行,并就涉案车辆归属问题现场对第三人进行法律解释和普法,终于,在炎炎烈日下,历经“同意协商”“拒绝协商”“双方争吵”“达成一致”四个阶段、共七个小时的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车辆顺利完成交付。双方人员对执行人员纷纷点赞。

责任编辑:郭世冉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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