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合同到期后朋友跑了,结果自己作为担保人被银行告上法庭。3月11日,我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因借款引发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
2011年2月24日,被告接到法院依法送达的应诉材料后,一脸无耐:“想不到帮忙帮到自已头上来了”。原来,2009年朋友秦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借款30000元,并请求被告洪某为其担保,被告碍于朋友情面,在担保合同书上签了字。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洪某一直催促秦某按时还贷,秦某也声称保证不让被告作难。但合同到期后,秦某下落不明,原告将保证人洪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洪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合同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秦某作为保证人,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洪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后可依法向借款人秦某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