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法官,太感谢你了,要不是你费这么大力气给我们调解,我们可能到过年还在打官司呢,这亲戚估计都做不成了!”11月28日一大早,当事人将一面锦旗送到崔法官手上。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系表兄妹关系,二人合伙经营生意。2023年1月份左右,原、被告双方协商解除合伙关系。双方因合伙期间一笔30余万元外欠货款的分配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收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原告称该笔货款在解除合同时双方协商好系共同债权,被告称当时双方已将债权进行分配,涉案货款不应再分给原告。双方各执一词,且被告不同意调解,无缓和余地。原告提交的结算清单无被告签字,原告所称的见证人与双方都是亲戚关系,作证也是左右为难,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因双方的亲戚关系考虑很久才起诉,如果判决结案总有一方败诉,双方矛盾激化亲人可能变为仇人,这不是双方当事人想要的结果,就决定无论如何要做好调解工作。她在释法明理的同时,耐心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找准双方矛盾的症结,从亲情入手,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经过多次的协商沟通,双方最终打开了“心结”,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该案圆满解决。
民生无小事,清丰县法院将继续秉承“如我在诉”理念,坚持用心用情促进纠纷实质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矛盾纠纷化解中切身感受到司法的高效与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