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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错付”的购房款

  发布时间:2024-12-27 15:39:20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近日,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将一面印有“秉公为民  明察秋毫 ”的锦旗送到清丰县法院张慧法官手中,并对法官公正高效、尽职尽责的审判工作表示诚挚地感谢。

事情还要从10万块钱购房款说起……

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第三人陈某某在被告某公司处购买尚在建设中的一处房产,先后缴纳购房款10万元,被告某公司向陈某某出具收据。

后陈某某与被告某公司协商一致退房款,将上述收据退还至被告某公司财务办公室。

当日退房款后不久,原告郝某向被告某公司出纳人员王某某(也是第三人)转账10万元用于购买上述房产,被告某公司未向原告出具新的收据,而是将第三人陈某某退还的收据(抬头为“陈某某”)交至原告手中。

2024年,原告得知该房子已另售他人,请求被告某公司返还购房款,双方对返还购房款事宜商议未果,故诉至法院。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被告某公司称已经将上述收据所载10万元房款退还至陈某某处,原告郝某持此收据向公司主张退款没有依据,且原告郝某系将房款转至公司出纳人员私人账户,不应由公司退还该房款。

这起案件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耐心疏导原告情绪,并对被告某公司释法说理,让当事人充分明晰相关法律规定。

同时,承办法官查询被告公司在本院已经调解结案的其他案件中的房款缴纳均是由该公司出纳人员以其私人账户进行,全面了解该公司收支所使用账户的实际情况,最终查明该公司出纳人员以其私人账户接收房款是其履行职务的行为,房款应由被告某公司返还。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买房不是小事,房款不是小数。涉及房款收付,购房者需要多加留意,尤其对合同约定、收款账户、签字材料等要仔细确认,遇有疑问及时核实。

卖房者也要加强管理、预估风险、完善合规,而不是在遇到风险之后,急于向信息不对称的普通购房人转嫁风险。

责任编辑:郭世冉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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