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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法说法】出借银行账户 可能“刑”?

  发布时间:2024-12-27 15:45:42


只要动动手、刷刷脸,

帮人转账取钱,

就能坐享高额报酬,

还有这好事儿?

近年来,网络诈骗案件屡见不鲜,大量诈骗赃款通过银行层层转移,最终流入犯罪分子手中。其中不乏一些人为了蝇头小利,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在金钱驱使之下,落入犯罪分子的精心陷阱。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抽成报酬,在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资金情况下,前往辽宁省提供自己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接收并以取现方式帮助转移了陕西省被害人电信网络被骗资金96000元,安徽省被害人电信网络被骗资金87500元。刘某某非法获利5000元。

法院审理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某某具有从犯、自首、退赔被害人以及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法律规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出借、出租、出售

手机卡、银行卡、支付账户等

很可能被犯罪分子

用于开展电信诈骗等活动,

成为犯罪分子

攫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媒介,

变成犯罪分子用于赃款转移的工具。

该种犯罪行为不仅涉案金额巨大,

还往往难以追查,

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

因此出借、出租、出售

手机卡、银行卡、支付账户等行为

具有刑事犯罪风险,

切莫贪小便宜而吃大亏,

更不要成为诈骗分子销赃的“帮凶”。

责任编辑:郭世冉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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