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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父母中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吗?

  发布时间:2024-12-27 15:47:56


对于有孩子的家庭而言,夫妻离婚虽然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结束,但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依旧存在,那么,在离婚后原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父母中的另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是否会支持?本期《清法说法》,我们一起来说说关于抚养权问题。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清丰县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婚生女儿小孙由被告孙某抚养,原告王某向被告孙某支付小孙的抚养费35272.25元,原告王某对婚生女儿小孙享有探望权,探望日为每年每个季度最后一个双休日。后孙某因诈骗、盗窃,2021年11月被清丰县法院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七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孙某刑期至2027年6月止,自被告孙某2019年被羁押至今,原被告婚生女儿小孙由原告王某抚养。2024年3月,原告王某向本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请求变更被抚养人小孙抚养权。被告孙某辩称,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本案中,自被告孙某被羁押之后,被抚养人小孙一直跟随原告王某生活至今,且小孙也愿意跟随原告王某共同生活,原告王某也有抚养女儿小孙的意愿与能力,目前被告孙某在狱中服刑,尚无能力抚养女儿,将女儿小孙变更由原告王某抚养符合实际情况;如被告孙某出狱后,能有更好的条件和环境抚养女儿小孙,从更有利于女儿成长的角度,被告孙某亦有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原被告婚生女儿小孙由原告王某抚养、监护,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对于原告王某要求变更婚生女儿小孙抚养权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被告孙某服刑结束止原被告婚生女儿小孙由原告王某抚养,待被告孙某服刑结束后,由小孙自行选择跟随其父或母生活。

法院处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时,应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依法确立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本案中,该未成年子女的原监护人因涉及刑事犯罪被羁押,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结合本案中未成年人父母的现抚养条件,同时考虑未成年的意愿,从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依法确定了在原监护人服刑期间由该未成年子女的母亲依法履行抚养、监护职责,待原监护人服刑结束后,由该未成年子女自行选择随父或随母生活,妥善处理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同时,也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变更抚养权的具体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变更抚养权需满足什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责任编辑:郭世冉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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