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清法说法】复婚不成,赠与的财物能否要回?

  发布时间:2025-02-17 15:11:09


    夫妻在离婚后,基于各种考虑可能会有复婚想法,在复合中,一方可能会向另一方给予财物,若最终未能复婚,赠与的财物还能要求返还吗?近日,清丰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复婚失败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刘某(男)与杨某(女)原系夫妻关系,育有2名子女,2021年双方自愿离婚。2023年双方沟通复婚过程中,刘某通过微信向杨某陆续转账共计58686.66元,杨某向刘某微信转账3100元。刘某称上述款项是以复婚为前提给杨某的生活费、房租、礼物等,双方离婚以后没有共同生活过,转账期间以恋人身份相处。后双方未复婚,刘某向杨某索要上述款项未果,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与杨某处于恋爱期间发起多笔转账,在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刘某赠与钱款的目的无法实现,综合考虑双方曾系夫妻关系及在转账期间系恋爱关系,存在生活性消费支出也具有合理性,酌情认定杨某返还刘某赠与款项3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本案中,刘某为达成复婚目的向杨某赠与钱款,其性质应定性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一方不同意复婚,另一方缔结婚姻目的不能达成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返还对方已支付的款项。

    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和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本地区的生活消费水平、财务往来的数额大小、普遍的社会生活经验等因素,综合认定单笔金额小于1000元的转账系双方表达爱意、用于维系双方恋爱关系的支出,应认定为一般性的赠与,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赠与对方,受赠人表示接受,且赠与款项已实际交付,赠与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赠与人无权撤销,故对于刘某主张杨某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转账单笔金额大于1000元的转账属于较大数额的转账,应认定为双方以复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刘某赠与钱款的目的无法实现,杨某依法应当返还相应款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双方曾系夫妻关系及在转账期间系恋爱关系,存在生活性消费支出也具有合理性,酌情认定杨某返还刘某赠与款项30000元。

责任编辑:郭世冉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536146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