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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法说法】女方否认彩礼数额,彩礼应否返还?

  发布时间:2025-02-17 15:13:57


    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但并未领证后却因矛盾分手女方否认彩礼部分给付数额,怎么办?彩礼能否返还?本期《清法说法》带你了解相关法律

    案情回顾

    原告卢某与被告马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23年6月5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未生育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后二人发生矛盾,于2024年2月分居,原告卢某称按照农村习俗分别给付被告马某订婚礼金18800元、彩礼款现金128000元。但被告马某某则称收到原告给付订婚礼金10001元、彩礼款66000元,且不同意返还。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

    法院审理

    经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彩礼具体金额。原被告二人对原告主张的彩礼数额、三金、其他礼金等诉求均有争议,结合原被告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马某在银行的存款130000元与原告卢某诉称给付的彩礼款时间上有连续性、数额上可相互印证,故法院采纳原告卢某所述,对于被告马某某辩称该笔大额存款系其父母给付的论述不予采信。原告称彩礼款130000元中包含购买三金花费20000元,但未提供明确钱款用途分类证据,且被告提供其购买三金支付凭证,故三金花费不再另外予以确认。原告为被告购买钻戒花费5000元,原被告均予以认可。原告称给付被告订婚礼金18800元,被告马某仅认可收到原告给付10001元,因原告并未提供明确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原被告均认可订婚礼金10001元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定原告卢某给付被告马某某彩礼数额为见面礼10001元,彩礼130000元,以上共计140001元。原告卢某为被告马某某购买钻戒支出5000元。

    裁判结果

    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是否共同花销、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并未独立,双方经济往来密切,原告卢某除给付彩礼款外,原告卢某向被告马某多次、大量转款,金额巨大,用于二人进行共同生活期间的花销,本院酌定被告马某应返还原告卢某婚约财产110000元。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习俗,彩礼支付往往是通过现金方式,双方一旦产生婚约财产纠纷,彩礼金额通常是争议焦点之一。彩礼给付的事实应由主张返还彩礼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没有见证人、直接转账记录、收条等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可通过提供与对方就彩礼相关问题的聊天记录、彩礼款项的来源、交付过程及后续对方存款行为等间接证据形成彩礼已支付的完整证据链条。

    法官说法

    对于婚约财产纠纷中常常出现的彩礼数额争议,提醒婚约彩礼交接的双方,在交接彩礼时,最好双方媒人或其他第三方清点现金,并告知男女双方,双方在收取现场可以拍照,既是留念,也能起到固定证据的效果。如果发生了婚约财产纠纷,双方都应秉承诚信原则,如实陈述收送的彩礼金额。此外,彩礼的返还数额还应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及孕育情况、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

责任编辑:郭世冉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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