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关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关某对其一时疏忽而造成的不可挽回的后果追悔莫及,表示一定要吸取教训,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2010年3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关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自南向北行驶至S209省道41KM+600M一路口处,未遵守交通法规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而与自东北向西南方向行驶的叶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叶某及摩托车撞至西侧路外示警桩上,致叶某当场死亡。经勘查,关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关某和车主共同赔偿叶某近亲属经济损失26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关某某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其谅解,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