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听信他人传言,误认好友说自己坏话,一怒之下用菜刀将好友砍伤。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我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主动赔偿好友汪某经济损失46000元。
被告人李某,现年40余岁,与汪某系同住一社区的好友,李某还经常帮汪某卖小吃。2010年6月2日,李某听别人说汪某说其坏话,非常生气而到汪某家附近骂汪某。次日7时许,想了一夜仍未想通的李某又携带一把菜刀到中原油田某社区找汪某说理,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汪某各拿一把菜刀互砍,李某将汪某左颞部砍伤、右手食指砍断。之后李某到派出所投案。汪某损伤为轻伤,并构成十级伤残。案发后,李某一想到因一时冲动将本已生活困难的好友致残,就懊悔不已,尽其所能赔偿了好友的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自首,悔罪态度较好,能够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遂从轻处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