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课间不慎发生意外,责任由谁承担,应由谁“买单”?近日,城关人民法庭审理了一件因学生在校意外受伤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回顾
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李、小张是某小学的六年级学生,小王与小李、小张等学生在出教室去做课间操的过程中发生碰撞,小王摔倒右腕着地受伤。小王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就医,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构成10级伤残、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原告将小李、小张、学校及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涉案事故发生时,原告小王与小李、小张均已年满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涉案事故发生在学生从教室出去做课间操时,学生较多,事故发生时未有学校工作人员在旁引导,维持秩序,学校在涉案教室门口也未安装覆盖有监控设施。
法院审理
审理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应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的人身安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在其未尽到的管理职责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案涉小学生之间发生了碰撞,根据当事人的年龄、体征等,再结合事故发生时比较拥挤的环境等情形,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小李、小张在本次事故中存在着明显主观上的过错,故小李、小张不应承担责任。综合小王、小李、小张的年龄、认知能力及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判决被告学校承担责任。因被告学校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相关约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0.4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家长、学校共同呵护。一方面,家长应积极引导孩子增强安全意识,不参与危险活动,玩耍打闹要适度。另一方面,学校应定期适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安全管理和保护。家校共育,避免此类校园安全事故再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