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清法说法】无证驾驶“驶”不得,保险垫付可追偿

  发布时间:2025-06-19 09:58:00


    在日常生活中,

    无证驾驶早已被法律严令禁止,

    可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

    偏要以身试法。

    当无证驾驶引发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先行

    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后,

    是否有权向车辆驾驶人追偿?

    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张某驾驶奥迪牌轿车行驶至某路口时与停放在道路北侧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王某、电动三轮车乘坐人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驾驶人因无证驾驶弃车逃逸,造成车辆损伤、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因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赔偿金14万余元。

    张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属于无证驾驶,现保险公司诉至清丰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垫付的保险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被告张某系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内履行了垫付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向侵权人张某进行追偿于法有据,最终判决张某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无证驾驶,有保险也不“保险”。根据法律规定,无证驾驶、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违法驾驶者仍是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切勿因投保了保险就心存侥幸。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员持证上路,安全出行。

责任编辑:郭世冉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557776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