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一起因帮粉刷外墙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常某和张某分别补偿原告王某5000元。
2010年7月19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常某等四人在被告张某家建的二层小楼上搞外墙粉刷。下午15时左右,原告王某从二楼架板上摔下来受伤。先后在濮阳市人民医院、北京医院、清丰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70000元,被告常某在给了2000元后,拒绝给付。原告王某于2010年12月6日诉至法院,将雇主常某与房东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2989.53元。
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张某将自己所有的二层楼房外墙涂料粉刷,包给了被告常某,二人口头协商每平方米3.5元,粉刷完毕后,张某给付常某等其他4人报酬2900多元,双方按口头协议各自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原告常某诉称被告常某是雇主,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虽然二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告王某是和被告常某在给被告张某刷墙过程中受伤,依照公平原则,二被告应承担补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