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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以保促调 “干戈”最终化“玉帛”

  发布时间:2025-06-19 10:31:55




    “法官,您好,我收到了立案时你们给发的《保全告知书》,我觉得我非常有必要保全被告的账户”。

    近日,清丰县法院通过“以保促调”的方式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推动了纠纷的高效化解。

    案件详情

    原告高某与被告樊某系朋友关系,原告高某于2024年8月借款30余万元给樊某,借款期限一个月并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樊某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

    原告高某通过清丰县法院发送的《保全告知书》了解到保全的作用及好处,依法申请了保全措施,要求冻结樊某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共计30余万元。保全措施做出后,翌日,调解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主动申请解除保全并撤诉,最终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财产保全是什么?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类型。

    该措施能及时有效锁定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降低其在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的风险,也能促使当事人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提高案件审理的配合度,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清丰县法院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为朋友关系,具有调解的基础,故征求当事人意愿后委托至调解法官处进行调解,在先行调解过程中依法适用保全程序,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因对簿公堂导致矛盾激化,以保全的硬措施和调解的软手段,双管齐下,推动了案件的圆满解决。

    自3月份以来,清丰县法院自主制作《保全告知书》在立案受理时同步推送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保全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当事人积极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秉持严格审查,依法适用的原则,准确适用保全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清丰县法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强化释明引导,加大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财产保全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减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达到“以保促调、以保促审、以保促执”的积极效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郭世冉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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