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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非法金融活动,护好“钱袋子”

  发布时间:2025-06-30 17:13:57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我们从清丰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回顾:

    2014年以来,被告人胡某某以农业科技110服务中心为依托,在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胡某某及其业务员以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为诱饵,承诺保本付息,通过熟人介绍或口口相传的方式吸收周边不特定群众的存款,并出具互助金单,详细记录户名、存期、存款金额、年利率、到期分红等信息。经审计,该服务中心累计吸收公众存款金额4.4亿元。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为该服务中心业务员,分别累计吸收公众存款金额9384.765万元、2870.2万元。后因存款无法兑付,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贾某某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胡某某系主犯,赵某某、贾某某系从犯,三人均有自首情节,均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清丰县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贾某某依照我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判决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赵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贾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承诺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保本付息是非法集资最核心的诱饵,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以投资理财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且手段层不出穷,形式五花八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良好的风险意识,保持警惕,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方式,谨慎投资,理性投资,务必要擦亮双眼,穿透“高息”伪装,树立理性投资的理念,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防范非法集资方法: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看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看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同时思考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是否符合市场规律、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责任编辑:郭世冉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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